本網徐州訊:513,徐州市泉山法院對一起死者親屬狀告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作出判決,死者親屬要求報銷醫療費的請求獲得法院的支持。

崔海洋原系徐州化肥廠職工,徐州化肥廠于2004年被宣告破產,2006911破產程序終結。20038月,崔海洋進入徐州某醫學單位從事記錄用氣工作,月報酬約400-450元,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6818,崔海洋在正常工作時突發腦溢血,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06914去世。因治療崔海洋共發生醫療費49362元,其中甲類藥品為15933.72元、乙類藥品為27159.9元、丙類藥品為6488.44元。因該費用的承擔問題雙方發生爭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徐州化肥廠于2004年被宣告破產,崔海洋與徐州化肥廠自此勞動關系終止。崔海洋在被告徐州某醫學單位從事記錄用氣工作,月報酬約400-450元,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崔海洋系在正常工作時突發的腦溢血,由于被告徐州某醫學單位未將崔海洋納入醫療統籌的范圍,也未能提供經民主程序制定的有關醫藥費用報銷的內部規章制度,故應參照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在原告提供的病例、醫藥費清單及有效醫藥費收據等證據的基礎上,由被告徐州某醫學單位以醫療保險的支付標準支付崔海洋的醫藥費用。判決被告徐州某醫學單位在崔海洋于20068182006914發生醫療費49362元的范圍內,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崔海洋親屬應得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