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原告孫某之女與被告昌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原告與被告昌某及其父間多次發生借款和還款往來。原、被告對上述借、還款未立據書面借據或還款收據,僅有銀行的匯款回執。原告之女與被告昌某戀愛關系解除后,原、被告間即對帳務的往來發生爭執,原告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昌某及其父歸還其欠款20萬元及利息。

原告訴稱,2005530匯給被告的152053元,其中102053元是歸還此之前向被告所借款及利息,50000元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2005719原告匯給被告的15萬元是被告向其所借款;200588被告匯給原告的15萬元及利息1000元是歸還719向原告所借款;200598原告匯給被告的15萬元是被告昌某的父親向原告所借款,上述借、還款結算后,原告稱被告昌某及其父累計欠原告人民幣20萬元。

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辯稱200534,原告向被告借款15萬元,而不是原告所說的10萬元;2005年5月30原告通過打卡的方式歸還被告15萬元,款是匯在被告昌某的卡上;20056,原告急需錢用,所以再次向被告昌某的父親借款15萬元,2005年7月19又還被告昌某的父親15萬元,錢依舊匯在被告昌某的卡上;2005年8月8,原告向被告借款15萬元,2005年9月8,原告又將15萬元款償還給被告。綜上,原、被告間不存在借款20萬的事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兩被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質證,僅能證實原、被告間曾多次發生經濟往來關系,且交易的金額較大這一事實,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雙方在發生帳務往來的過程中,面對數額較大的資金往來,雙方均未要求對方立下書面借據或還款收據,從而直接導致了本案的發生,故本案借款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現原告僅憑銀行回執向本院主張被告還款,因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而銀行的匯款回執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它包含借款和還款等多種可能性。故原告在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銀行的匯款回執主張被告還款,依據不足。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證據充分后再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