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往來未立據 匯款回執不為憑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8-05-14 瀏覽次數:1068
本網鹽城訊:日前,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原告孫某之女與被告昌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原告與被告昌某及其父間多次發生借款和還款往來。原、被告對上述借、還款未立據書面借據或還款收據,僅有銀行的匯款回執。原告之女與被告昌某戀愛關系解除后,原、被告間即對帳務的往來發生爭執,原告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昌某及其父歸還其欠款20萬元及利息。
原告訴稱,
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辯稱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質證,僅能證實原、被告間曾多次發生經濟往來關系,且交易的金額較大這一事實,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雙方在發生帳務往來的過程中,面對數額較大的資金往來,雙方均未要求對方立下書面借據或還款收據,從而直接導致了本案的發生,故本案借款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現原告僅憑銀行回執向本院主張被告還款,因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而銀行的匯款回執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它包含借款和還款等多種可能性。故原告在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銀行的匯款回執主張被告還款,依據不足。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證據充分后再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