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分析當前審理公告案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作者:劉志超 賈曉紅 發布時間:2008-05-13 瀏覽次數:1399
據盱眙法院統計,該院公告送達應訴比例呈上升趨勢,僅今年一季度公告送達應訴的民事案件就達60余件。當前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發現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公告審查不嚴格。對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的審查僅停留在形式上,甚至根本不審查。是受送達人確實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還是受送達人故意躲藏,不肯出庭;還是有一些原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故意隱瞞被告的聯系方式和所在地址,從而使法院公告送達傳票作出缺席判決。案件受理后,審判人員往往只根據原告一方的陳述稱被告無法找到就確定被告下落不明進行公告,公告到期后缺席開庭,作出判決。
二是公告送達不規范。對確需進行公告的案件,是在法院公告欄張貼、還是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還是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認識上存在模糊,實踐中執行不統一。公告后,承辦人往往在卷宗里只附一張公告原稿,對該公告是在何處張貼、刊登均無相關材料存卷備查。
三是審理程序不合法。公告送達案件開庭時,沒有進行認真審查,或是為了方便,對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案件,仍適用簡易程序一人開庭審理,違反了法定程序。
針對以上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嚴格立案舉證責任。對于原告訴稱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審查立案時,不僅要有當地村組或鄉鎮的證明材料,而且還要有主管戶籍和人口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材料中還應當載明下落不明的期限。
二是嚴格執行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即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時,才適用公告送達。在適用公告送達前,要到被告所在地調查了解,查明被告確實是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一旦不符合前提條件,則駁回原告公告送達的請求,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達。對于那些故意躲藏,不肯出庭的被告,不能因一次送達不到,就輕易采用公告送達。多向當事人親友、鄰居及所在的村(居)委會了解其行蹤,請他們幫助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調整當事人不正確的訴訟心態。
三是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對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四是完善公告送達的立法和解釋。進一步明確公告送達的情形、形式、次數,規范公告送達方式,對故意不到庭和惡意公告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