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射陽縣黃金線經貿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徐某押金2000元。

原告徐某于2005925向被告射陽縣黃金線經貿有限公司交納了韓國半工半讀押金2000元,并于2005926,原、被告簽訂了代理境外就業中介協議書1份,其主要內容為:1、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申請赴韓國工作簽證,半工半讀。2、原告先預付2000元押金,原告通過面試被雇主錄用或在辦理簽證過程中或簽證辦理成功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出,否則原告付給被告的押金不予退還,作為被告方辦理相關手續的服務費,原告未被雇主錄用或為原告辦理簽證不成功或原告體檢不合格,則原告所付2000元押金如數退還。3、原告付給被告勞務輸出服務總費用為人民幣28500元(不含押金)。協議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納了50元報名費、11500元首批出國費。在被告為原告辦理去韓國半工半讀過程中,原告于2005121響應國家號召應征入伍,被批準服兵役。原告遂向被告提出退還出國費及押金,后被告退還了11500元的出國費,但對2000元押金一直不予退還。原告無奈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射陽縣黃金線經貿有限公司間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原告響應國家號召,履行憲法規定的服兵役義務,當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公民首先應服從國家利益,履行法定義務。現原告因依法服兵役,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的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故原、被告間的協議應予解除,被告依據協議所取得的2000元押金應退還給原告,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