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反映民商事案件濫用訴權現象增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8-05-12 瀏覽次數:1452
隨著社會矛盾的復雜化和多變性,公民在法律意識普遍提高的同時,部分當事人對法院職能認識產生偏差和曲解,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進程,逃避法律義務。這些現象的日趨嚴重和泛濫不僅使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間拖延和精神上的損害,而且對司法資源造成浪費,干擾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表現及危害
1、濫用起訴權
濫用起訴權主要表現為濫列被告,即將與本案無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被告以規避外地法院的審理或為原告的勝訴增加籌碼,為此不僅法院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送達各類法律文書,而且不適格的被告無端被起訴,也浪費的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2、濫用管轄異議權
濫用管轄權異議主要表現為隨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往往會利用提起管轄權異議來阻滯審判流程的行進,為自己收集證據甚至轉移財產贏得時間,而一個管轄異議案件的審理,從提出到一審裁定,再到二審終審退卷,少則幾十天,多則幾個月,這勢必影響到案件的審判效率。經對射陽法院2007年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的理由進行統計,部分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理由為
3、濫用財產保全申請權
濫用財產保全申請權主要表現為在被告根本不存在逃避債務嫌疑的情況下申請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增加強制力度,造成被告(通常是企業)資金或者貨物無法正常運轉流通。法院對財產保全的審查一般僅限于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對被告的償還能力往往疏于審查,致使部分企業由于財產保全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二、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是進一步做好法律釋明工作,使當事人對法律中關于訴訟權利的行使的規范有明確的理解和清楚的認識,指導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各項訴訟活動。例如向異地當事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應對法律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做好釋明工作,并為異地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較為便利的措施。
二是適當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為增加當事人的責任感,防止和減少當事人濫用訴權的情況的發生,應適當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例如被告因原告濫用民事訴訟權利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等原告應予以適當補償。
三是加強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審查。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加強審查,對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訴訟請求按照規定予以駁回。例如在采取訴訟保全時,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法院應加強對被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的審查,對有確切證據證明其有償還能力且無隱匿、轉移財產傾向的被申請財產保全的企業法人一般不應采取查封、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