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關心,農村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剩的勞動力不斷外輸,除部分流向發達城市外,留在家鄉打工的也為數不少。由于農民工提供勞務時缺乏安全意識,且勞務市場管理混亂,加之用工者疏于防范,往往給農民工帶來異想不到的禍患。東臺法院根據近三年來的不完全統計,農民工傷害案件在該院人身侵權案件中僅次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且呈逐年上升趨勢。為此,該院對當前農民工傷害案件多發性原因進行剖析,尋找根治對策,從而預防和減少此類傷害事故的再發生。

一、農民工傷害事故發生的成因

(一)、用工市場混亂是事故發生的外在原因。目前,農民工的用工市場很不規范,少數業主雖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仍然可以隨意招用農民工,因而極易發生傷害事件。

(二)、用工者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大多數農村用工者經濟實力有限,他們一般用僅有的資金購置生產設備,而無力保障農民工的安全條件,更不愿花費財力精力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因而安全措施不力,為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留下了隱患。

(三)、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由于這些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的農民,文化程度不高,又未經過必要的職業培訓和安全教育,大多數人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因而很容易成為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者。

   (四)、行政監督不力亦是不可忽視的一大原因。由于農民工轉移量大面廣,勞動安全執法部門力量有限,加之少數執法人員工作懈怠,對安全生產監督不嚴,有的甚至囿于人情關系而坐視不管。

二、農民工傷害賠償案審理的難點

(一)、送達難。農民工人口流動性大,應訴材料、法律文書送達難。由于用工者在事發后往往故意躲避,法院受理后無法送達被告,只能通過公告送達應訴材料與法律文書,導致案件不能及時審理。

(二)、審理難。受害人住院治療需要大量醫療費用,自己僅有的積蓄墊付后,資金緊張,受害人及其家屬只能求助法院。法院要依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結案周期較長,造成當事人與法院產生對立情緒。有些案件對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傷殘等級認定、醫藥費認定、誤工損失認定等存在諸多爭議,給案件的及時判決帶來難度。

(三)、調解難。案件審理中,農民工以嚴格責任原則要求用工者承擔賠償義務,而用工者又以受害人自己有過錯造成損害發生,雙方意見殊異,難以協商一致,盡管法官多次組織各方調解,但能調解結案的很少。

(四)、取證難。事故發生時,用工者大多會想方設法消除對己可能不利的證據。受害人訴訟時早已時過境遷,難以收集到充分有利的證據,敗訴的風險很大。

(五)、執行難。事故一發生,用工者大多會轉移財產,即使案件順利審結后,被執行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外出下落不明,或者干脆在外地謀生躲債,法院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和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的雖經法官千辛萬苦找到被執行人,并對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行為實施司法拘留,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中止執行,而申請人對此不理解,反復寫人民來信反映法官執行不力,地方保護主義,甚至上訪,人民法院壓力很大。

三、如何防范控降農民工事故

(一)、加大安全宣傳力度,增強用工方的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完整的保險措施。各級政府要通過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產的宣傳力度,同時安排人力、財力,免費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增強農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加大農民工保險的投入。要加大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力度,通過雇主出一點,農民工自己掏一點,政府補一點的辦法,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免農民工因傷致貧,因病致貧。

(三)、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督查力度,及時查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防范措施,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對安全防范舉措不力、影響安全生產、整改糾錯不到位的企業單位,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對受害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對受害農民工這一特殊弱勢群體,政府和社會各界要對他們伸出援助之手,通過法律援助、司法救濟等措施,幫助他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