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返還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王某某返還原告鹽城新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幣8544.50元 。

2007329,侍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被告王某某駕駛變型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經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并調解被告王某某賠償侍某某9565.60元。后被告王某某將相關手續交給原告鹽城新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員工進行理賠,原告將被告王某某及商某某、朱某某、張某四人的相關材料郵寄給合作伙伴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江蘇分公司進行理賠,2007814都邦公司將王某某及商某某、朱某某、張某四人的理賠款11825元(其中王某某3270.50元、商某某1543.90元、朱某某6014.50元、張某996.10元)匯到原告新誠代理公司的賬戶,2007822因原告新誠代理公司的員工操作失誤,將四人的理賠款11815元轉到被告王某某的銀行賬戶上。后原告新誠代理公司重新向商某某、朱某某、張某三人支付了8544.40元理賠款。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追索未果,無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8554.50元不當得利。庭審中,被告王某某稱已向侍某某賠償了一萬余元,并認為都邦公司應向其理賠14000余元,但未能提交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某與侍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解向侍某某賠償9565.60元后,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因原告的員工在理賠過程中失誤,將商某某、朱某某、張某三人的理賠款一并匯入被告王某某的銀行賬戶,則被告王某某沒有合法根據取得該款,存在不當得利。被告王某某如認為都邦公司應向其理賠14000多元,而不是都邦公司確定的3270.50元,可依法另行向都邦公司主張。原告新誠代理公司代王某某、商某某、朱某某、張某四人向都邦公司進行理賠,在都邦公司將理賠款匯入原告賬戶,原告誤將商某某、朱某某、張某三人應得的理賠款匯入被告王某某的銀行賬戶,并重新向商某某、朱某某、張某支付理賠款8554.50元后,則實際受損失的是原告新誠代理公司,而不是都邦公司。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