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58,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7412上午720分許,射陽縣臨海鎮雙洋居委會10組村民徐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后面乘坐其妻梁某某及李某,行駛至射陽縣臨海鎮雙洋閘口北100海堤堆路段時,因路上三條狗追逐摩托車,徐某某駕駛摩托車在躲避過程中摔倒,致徐某某、梁某某、李某均受傷。徐某某先后被送入臨海中心衛生院、射陽縣人民醫院治療,后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共用去醫療費20785.90元。200757,射陽縣人民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顱腦聯合傷,脾、左腎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術后發生多臟器功能衰竭,呼吸停止予以呼吸機維持。2007510,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此事故系徐某某駕駛機動車躲避追逐其車的狗的過程中造成后果,應屬意外。楊某某養了一條白色狗,史某某養了一條黑色狗,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合伙經營養殖場,養了一條黃白色狗。五人均住在海堤堆東,楊某某家在出事地點附近,史某某住楊某某家北,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住楊某某家東。事發后,經公安局雙洋派出所調解,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與梁某某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為:1、三人向徐某某的家屬梁某某給予經濟慰問金五千元。2、在射陽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或射陽縣人民法院未作出事故認定和處理決定前,梁某某同意以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到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的塘口和住宅,阻撓和破壞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3、雙方最終遵照射陽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或射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事故認定和處理決定執行。如出現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中超出五千元的情況,三人支付超出部分即可;如三人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低于五千元的情況,姬某某三人出于同情角度也不再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慰問金。

此后,徐某某的父親,妻子梁某某,女兒徐某某、兒子汪某某將養狗的楊某某,史某某,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萬元。庭審中,原告增加請求賠償數額,要求五被告賠償141751.92元。

被告楊某某辯稱:原告沒有就動物的加害行為客觀成立提供證據,徐某某的死亡與我家飼養狗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不是造成徐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而且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意外事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史某某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徐某某的死亡是我家所飼養的狗造成的,徐某某的死亡與我沒有任何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共同辯稱: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1、三被告所飼養的小狗根本沒有到過現場;2、徐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嚴重超載;3、從現場可以看出徐某某駕駛車速很快;4、后面坐車的人扛了幾把生產工具及一把大刀,李某用刀打狗致車身擺動后翻倒,徐某某的腹部壓在車的手把上形成肝部受損而死亡。事發后,因為梁某某到我們合伙經營的養殖場鬧事,我們在派出所的協調下,同意給梁某某5000元的慰問金,等以后公安或法院對此案下結論再說。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徐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且超載,在躲避追逐的狗的過程跌倒受傷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多種原因所造成,對這一結果各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徐某某在騎摩托車的過程中,未盡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責任大于他種因素,故酌定徐洪明方承擔80%責任。

追逐徐某某摩托車的狗有三條,關于白色的一條狗,根據被告楊某某及其妻子的證詞,可以認定楊某某家所飼養的白色狗在出事時沒有扣養,出事后梁某某當即到楊某某家詢問在屋前的白狗是不是楊某某家的,楊某某的妻子予以認可,且楊某某家就在出事地點附近,故可以推定在現場追逐徐某某摩托車的白色狗就是楊家所飼養。關于另兩條黑色狗及黃白色狗,雖狗的主人均否認狗曾經脫離過他們的掌握,但從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述來看,在“早飯”這一期間狗并不完全在飼養人的掌控之中,而這一時間段正是徐某某受傷時間;且從現場的位置來看,周圍較近距離內沒有其他住戶,三戶養狗人家均在出事地點附近,所養的狗顏色與原告及其證人的陳述基本一致,且事故發生后,乘坐摩托車的梁某某和李某立即分別到楊某某和史某某家詢問狗是不是他們家的;而被告也未舉證有其他人養了同樣顏色的狗,故宜認定現場的三條狗即為五被告所有。因五被告對所飼養的狗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所飼養的狗在正常行駛車輛的路上追逐正在行駛著的摩托車,使徐某某在駕駛摩托車時處置失當,倒地受傷;且五被告亦均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損害后果是第三人的過錯形成,故五被告在本案中共同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此依法判決如下:被告楊某某,史某某,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共同賠償四原告醫療費4157.18元、死亡賠償金23252元、喪葬費2374.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654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因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三人已給付5000元,故五被告合計應賠償32437.98元,且互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