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無法容忍妻子與金某有四五年不正當關系,張某乘著酒興,用兩把菜刀將金某砍致輕傷。近日,張某因故意傷害罪,響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張某除知其妻金某與高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且知高某經常打妻子金某,而對高某懷恨在心。2006112,被告人張某在街上遇見高某,即回家取兩把菜刀將高某左頸部、右肩部、左手腕等多處砍傷。經鑒定,損傷構成輕傷。在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被告人張某賠償經濟損失計人民幣8000元。

響水法院認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高某有過錯,對張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某認罪態度較好,及賠償經濟損失,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逐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