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僅結婚四年,丈夫就因事故去世,悲痛之余,妻子又和公婆打起了官司,要求確認對兒子的監護權,日前,豐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蔣鳳與殷強于20048月登記結婚,2005年生下了一個兒子。2007年殷強不幸遇事故身亡。料理完后事之后,蔣鳳打算把3歲的兒子接到身邊,以便更好地照顧,并且兒子已經到了上幼兒園的年齡,應該讓他到縣城的幼兒園去上學,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是,去接兒子的時候卻遭到公婆的強烈反對和阻攔,他們堅持認為孫子斷奶后一直由二老照料至今,兒媳對孫子根本就沒有感情,沒有能力撫養孫子。無奈之下,蔣鳳將公婆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對兒子的監護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原告作為孩子的母親,對兒子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是合法的監護人,在丈夫去世后有權利和義務承擔監護責任,保護兒子的身體健康,照顧他的生活和學習,故原告帶兒子到縣城生活上學是合理合法的。二被告的行為雖無主觀惡意,但客觀上已侵犯了原告對兒子應行使的監護權,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