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分析銀行金融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民二 發布時間:2008-05-09 瀏覽次數:1565
2008年第一季度平江法院受理的銀行借款案件134件,涉案標的額達2702.4萬元,案件數量同比增長了181.5%。上述案件中購房貸款案件占51.5%,購車貸款案件占38.1%,其余的是信用卡等消費貸款案件。在已結的案件中,45.4%系判決結案,36.7%件系撤訴結案,其余的系調解結案。這些銀行金融案件大多案件事實清楚,銀行勝訴率高,但執行率較低。據悉,未來仍將有大量的銀行金融案件糾紛涌入法院。
一、銀行金融案件的數量居高不下的原因
1、金融法律法規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客觀上導致一些案件的產生。我國至今尚無一部規范銀行消費信貸的法律,銀行作為資金的出借方經常處于不利地位,正當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同時,我國尚無個人破產法,很難全面清理借款人的財產,出現呆賬很難核銷。社會信用制度也尚未建立。一方面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對居民個人的社會信用資料無從查閱,另一方面借款人違約甚至賴賬卻得不到法律制裁,使銀行蒙受損失。
2、借款人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某些借款人不誠信。由于目前我國沒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規,全社會沒有一個較完整的信用誠信體系,社會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還未有效建立起來。再加上對于失信者的制約機制尚未完備,使得失信者獲得收益大于付出成本,造成守信者無利、失信者獲利的現象,損害了社會誠實信用和社會公平。二是有些借款人借款用來經營投資,缺乏風險意識,一旦投資管理不善,經濟狀況惡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無法償還借款。三是某些借款人法律意識薄弱,輕信他人或為蠅頭小利所惑,用自己的房產為親友辦理銀行抵押借款,實際借款人攜款潛逃,而自己卻被推上了被告席。
3、金融機構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借款人的還貸能力沒有進行嚴格審查。一些銀行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借款人的還貸能力進行嚴格審查,以致借款人拖欠貸款不還時才發現,對方根本沒有還貸能力。二是對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審查不嚴格。當事人在申請借款的時候往往提供數個地址,有的已拆遷,有的只是暫住地。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才發現根本無法找到其本人。三是對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嚴格審查其現狀及價值,最終導致債權無法實現。四是違規操作。如在以夫妻倆為共同被告的借款案件中,抵押合同上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因此有的案件當事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拒絕還款。五是對貸款的用途監督不嚴,有的當事人名為購房貸款,實際上將款項用于投資經營,加大了金融風險,而后其投資失敗,也無力還款。
4、擔保公司未經擔保之責。銀行發放貸款前,多指定與己關系密切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擔保。而借款人未按期還貸,銀行不是要求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是起訴申請借款人。這使得很多借款人因擔保人收取了擔保費用而未盡擔保職責而怨言頗多,抵觸對抗情緒嚴重。
二、銀行金融案件處理的特點
1、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而公告案件比較多,送達存在難題。
銀行方面對當事人的身份地址等信息未經多方核實,起訴到法院后往往提供多個地址,造成法院多次送達或送達不到。
平江法院第一季度的銀行金融案件中因當事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達57件,占銀行案件總數的42.8%。這些公告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流動性很大,鉆了金融系統管理中的漏洞,他們提供暫住地址、掛靠戶口、掛靠單位等信息,借款到手后,人卻不知所蹤。有的當事人借款時資產狀況良好,其后因各種原因瀕臨破產,四處逃債。這些案件占用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處理周期較長,執行難度也大。
2、調解難度比較大,多以判決為主。
一方面由于部分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進行調解;另一方面銀行或出于權利失效的憂慮,或只是為了完善呆賬核銷的手續,或為了推卸信貸風險的責任追究,或受制于系統內部規定,對逾期貸款罰息等不愿意做出讓步,不同意與借款人調解。銀行方面過于注重判決書形式,而對于能收回多少錢物則不甚關心。
三、針對以上原因及特點,提出如下對策:
1、首先是銀行自身要加強管理,嚴格貸前審查、依法放貸,加強貸后監督、依法管貸,增強法律意識、依法收貸。銀行應嚴格審查貸款人的資信情況和還款能力,杜絕貸款黑洞,切實做好貸前貸后的調查工作。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要及時更新,當有一期違約未按時還款時就應及時跟蹤調查,查找原因,不能給那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必要時可以請求訴訟保全。
同時,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樹立全民誠信理念,不斷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意識,使政府成為群眾信賴滿意的政府,企業成為社會公認、放心的企業,個人成為“明理守信”的公民,唯其如此,才能在“誠信”的體系下,減少各類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2、加強法院審判延伸服務工作,幫助金融機構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及時向金融機構通報最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把審判過程中發現的設計金融業務管理方面的疏漏和違規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幫助金融機構建制堵漏,規范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的產生。
另外訴前對一些當事人能夠到案的案件,做好銀行的思想工作,動員銀行通過其他手段保全金融資產,譬如仲裁,能夠快速便捷的解決糾紛,節省經濟成本,避免訴訟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冗長程序,可以迅速對當事人的爭議作一個了斷,也避免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拖延時間,轉移資產,更適宜金融市場及金融交易的需求。
同時還應選擇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銀行糾紛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邀請金融機構到庭旁聽,以案釋法,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提高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借款,按時還貸的自覺性。
(三)訴訟中開展多種渠道加強直接送達,加大案件審理的調解力度,提高審判效率。
對于有聯系電話的被告,先電話聯系,通知其到法院領取副本,同時通知銀行到場進行調解。針對被送達人的不同情況,采取白天、晚上不同的時間段送達。對涉訴較多的單位、個人建立送達通訊檔案,提高送達速度。法院在本地公告送達副本時,建議由銀行工作人員陪同送達。對于那些標的數額小,被告難以找到,建議銀行暫時撤銷訴訟,重新確認訴訟時效,節省法院和銀行的資源成本。待當事人出現時,再另行起訴,法院也可作為新案處理。
在案件審理期間,尤其是借款人突遭變故無力還貸的案件,承辦法官應與銀行多加溝通,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促使銀行只訴請逾期貸款本息,或與借款人達成分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調解協議,或達成借款人還清逾期貸款本息后仍可按原合同履行的調解協議。這樣既可緩解貸款人短期內償還全部貸款的壓力,也不損害銀行的利息,符合案結事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
4、明確貸款擔保人的職責。對于明確有貸款擔保人的房貸案件,必須將擔保人同時作為案件的當事人,若銀行未起訴或申請擔保人,法院可依職權追加。
在成熟的房地產市場,住房貸款一般為現房抵押貸款。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住房貸款主要為期房按揭方式。住房抵押貸款辦理抵押登記后,雖然銀行合法擁有抵押物.但由于目前處理抵押物來實現債權的過程耗時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測的因素,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時,應另行與擔保人簽訂合作協議,列明回購或債權轉讓條款,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由擔保人代為還款,便于銀行在實際操作時能夠處于主動地位。而擔保人在代為還款后,就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對借款人享有債權,從而避免擔保人只收取擔保費用,但不承擔擔保義務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
5、用支付令方式快速便捷的處理糾紛。
“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所以,只要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申請“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擔心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難以達到維權效果。但事實上,對一些零星、分散的銀行債權追收,且合同關系明確,債務人純屬賴帳的情況適時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此外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支付令”中斷訴訟時效的功能。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