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56,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季開娣對被告南京基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7513南京基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射陽縣四明鎮(zhèn)開明村簽訂《承建李開線公路改造工程合同》。20071051040分,原告丈夫王良立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后載原告季開娣,行駛至四明鎮(zhèn)躍東村九組周某某宅后路段由道路北側小路進入道路右轉彎時,與道路內王加付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為工地運送水泥漿的手扶拖拉機相撞,致王良立、季開娣受傷。原告經(jīng)治療,診斷為顱腦外傷,現(xiàn)仍在住院治療。事發(fā)后,原告家人曾阻攔工地施工,經(jīng)四明派出所調解,達成協(xié)議,由工地負責人蔡某某、王某某出于人道主義給予原告12000元。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71022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良立與王加付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庭審中原告認為王加付是被告雇傭人員,對此被告予以否認,認為王加付沒有承包工程,其是為工地運送材料,與被告之間沒有雇傭關系,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王加付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應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王加付是為被告所雇傭而為工地運送材料,則王加付在從事雇傭工作的過程中造成原告受傷,當然要由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否認王加付是被告所雇傭,認為王加付不是被告單位人員,王加付為工地運送材料與被告之間是合同關系;原告也不能舉證證明王加付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被告工地的負責人雖對原告給予部分賠償,但言明是出于人道主義并在原告家人阻攔工地施工的情況下才賠償?shù)模荒軕{此認定王加付與被告之間雇傭關系的成立。所以原告以王加付與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而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睦碛刹荒艹闪ⅲ瑸榇艘婪ㄗ鞒錾鲜雠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