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職工未到下班時間即提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江蘇通州市人民法院在一判決中認定勞動者雖然提前下班,但仍然構成工傷。近日,該判決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之父陳某某系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員,該公司食堂工作人員下午的上班時間為14時至19時。2007351815左右,陳某某洗好碗結束一天的工作后,與同事打好招呼,即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公司下班。1830分左右,陳某某在回家途中與行人劉某發生碰撞,導致頭部受傷,經通州市人民醫院診斷為特重型顱腦外傷。

事故發生后,陳某申請工傷認定,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之父陳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通州市人民政府維持了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陳某某系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之日,其洗碗結束一天的工作與同事打好招呼之后,于1815左右從公司回家,于1830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遂判決駁回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陳某某未經允許提前下班,期間發生事故不能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具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的,應當認定工傷。作為食堂工作人員的陳某某,在2007351830自單位回家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而受傷,該節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予認定。雖然公司食堂員工下午的工作時間為14時至19時,但陳某某根據單位請假的慣常做法,在工作完成并和食堂其他兩名職工打過招呼后,于1815分左右離開單位。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未能舉出單位存在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的證據,其訴稱陳某某未經允許提前下班而遭受事故傷害、不屬下班合理時間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