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發生事故 時間合理仍屬工傷
作者:金永南 張建新 發布時間:2008-05-09 瀏覽次數:1111
本網南通訊:職工未到下班時間即提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江蘇通州市人民法院在一判決中認定勞動者雖然提前下班,但仍然構成工傷。近日,該判決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之父陳某某系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員,該公司食堂工作人員下午的上班時間為14時至19時。
事故發生后,陳某申請工傷認定,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之父陳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通州市人民政府維持了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陳某某系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之日,其洗碗結束一天的工作與同事打好招呼之后,于18:15左右從公司回家,于18:30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遂判決駁回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陳某某未經允許提前下班,期間發生事故不能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具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的,應當認定工傷。作為食堂工作人員的陳某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