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營應誠信 貨款不還辯理由
作者:孫海雷 周愛霞 發布時間:2008-05-09 瀏覽次數:947
被告周某辯稱,被告主體不符,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之夫張某以射陽縣某獸藥服務部名義購買原告孔雀石綠、EDTA,由于射陽縣某獸藥服務部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周某,組成形式家庭經營,因此,該買賣關系的買受人應認定為周某,被告在收到原告所供產品后應及時歸還貨款,久拖不還,顯屬不當,原告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被告的辯稱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