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57,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周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貨款4100元。

2002219被告周某丈夫張某以射陽縣某獸藥服務部名義購買王某孔雀石綠500瓶,EDTA6袋(25公斤/袋)。射陽縣某獸藥服務部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周某,組成形式是家庭經營,原告王某供給被告的孔淮石綠、EDTA是從上海兆豐實業有限公司購進的,當時孔雀石綠價格為每瓶2.50元,EDTA(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每公斤19元。后原告王某多次討要貨款,被告拒絕償還,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歸還貨款。

被告周某辯稱,被告主體不符,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之夫張某以射陽縣某獸藥服務部名義購買原告孔雀石綠、EDTA,由于射陽縣某獸藥服務部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周某,組成形式家庭經營,因此,該買賣關系的買受人應認定為周某,被告在收到原告所供產品后應及時歸還貨款,久拖不還,顯屬不當,原告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被告的辯稱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