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執行局積極適用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接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履行財產申報義務的被執行人金某、無錫市某房地產公司分別處于人民幣7000元和200000元的巨額罰款,強化了法律的震懾力量!

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北塘法院依法判決,由金某歸還無錫市某銀行借款100余萬元,房地產開發公司對金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某和房地產公司逾期均未履行償還義務,申請人遂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欠款,申請標的為100余萬元。北塘法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令、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材料,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償還義務,并告知被執行人三日內如實向法院報告其當前及收到執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逾期不報或者虛報,法院將依法對其予以罰款、拘留。

申報期間屆滿后,被執行人金某、無錫某房地產公司仍拒不申報財產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一方面積極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積極適用修訂后的民訴法中關于被執行人需履行申報財產義務的行為處以巨額罰款,嚴厲懲罰了兩個被執行人,充分發揮了法律的震懾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