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泄露導致職工死亡?
作者:張勤 發布時間:2008-05-06 瀏覽次數:1163
小馬與老王是同事,共同租住一套住宅。
事故發生后,死者老王的親屬委托律師找到老王生前任職的公司,要求安排老王租房的某聚合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雙方未能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
2008年3月,死者老王的家屬向吳江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被告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2萬余元。原來,老王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員工,2007年11月受公司指派到位于吳江的某聚合公司從事管理、監察和巡視工作。聚合公司提供了吳江市松陵鎮一家小區的一套住房供老王租住,該地點同時還是公司的臨時辦公地點。根據現場勘察,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室內的燃氣熱水器泄露,聚合公司作為房屋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陳述及提交的初步證據,法官認為死者與聚合公司之間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經過庭審這種可能性得到證實,則原告在這起案件中將面臨敗訴的結果。因為,涉及用人單位的人身損害存在工傷事故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的競合。我國法律規定屬于通常的工傷事故的,應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在工傷救濟途徑喪失后,勞動者或其近親屬才可以通過民事侵權救濟途徑要求賠償。只有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不先經過工傷認定,而直接起訴第三人要求賠償。對于何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法律法規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通常認為,用人單位不僅是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還包括實際用工單位,比如,對借調人員而言,借調單位就是其實際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而言,其被派遣的單位就是用工單位。所以,聚合公司如果被證實是老王的實際用工單位,則老王的近親屬必須先通過工傷途徑尋求救濟。
為讓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處境有明確的認識,法院對原告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釋明,原告方表示可以接受聚合公司按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給予的補償。被告方表示,根據公安局的鑒定結論,老王因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但導致老王內窒息死亡的原因并不一定是煤氣泄漏,所以公司認為老王之死是一起意外事故。但從人道主義出發,也愿意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補償,但數額不可能過高。經過法官調解,原被告達成了補償15萬元的協議。一起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