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射陽法院依法判決一起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案。判決非婚生女孩隨原告母親生活,被告父親每月貼補小孩撫養費180元至小孩18周歲止。

原告郭某19771月生,與被告陳某(196412月生)于1991年同居生活,19932月生一女孩。嗣后,因共同生活中的瑣事發生矛盾,導致雙方關系不睦。20068月原告郭某外出不歸,20071112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非法同居關系,小孩隨原告生活,被告貼補撫育費用。被告陳某辯稱,我不同意與原告解除同居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至199421日時,原告才17周歲,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故雙方系非法同居關系。對此非法同居關系雙方可自行解除,法院不予處理。對非婚生女孩的撫養,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法院認為應隨原告生活為宜。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