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對同一個行政機關同時提起了三件行政訴訟。高郵法院近日審結了這三件罕見的行政訴訟。原告孫某某原座落于運河西堤的房屋,于20051114因淮河入江水道災后重建除險加固工程被依法強制拆除。原告不服,于今年3月同時提起不服行政行為及要求行政賠償、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及賠償安置費、確認拆房行為違法及賠償建房成本三件行政訴訟。高郵法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審理。經審理查明后,法院針對三個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做出了判決。

不服行政行為及要求行政賠償之訴

原告訴稱,其一直居住在高郵運河堤萬家塘,以捕魚為生。19985月經高郵市水務局批準翻建成磚混結構房屋。2003年因發大水需加固堤防,被告開始搞清障拆遷工作。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于20051114將原告的房屋強行拆除。在未經原告及家人許可和現場過目列清單的情況下,強行運走原告的財物,損壞原告的漁具。被告的行為違法。故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判決被告如數歸還被強行拆房時拉走的錢物計21萬元;請求判定被告賠償原告被其損壞的漁具、誤工、養殖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1萬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0萬元)。要求確認被告違反江蘇省水利廳(蘇水建[2004]23號文規定,判決被告按規定賠償原告的拆遷費用及宅基地安置。要求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建房成本計人民幣93233元。

高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強制措施時,請高郵市公證處公證人員對原告房屋內所有財物進行清點公證后交由高郵鎮人民政府保管于高郵市南門油廠倉庫,并依法形成了公證書。后又多次通知原告領回物品。被告實施的是一種利用證據保全手段對原告財物保管的行為,并未實施扣押原告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原告認為被告在拆除房屋時損壞其漁具,原告對損害的事實和具體的數額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僅提供了清單,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清單上所列物品短少或受損事實的詳細情況,其陳述的可信度較弱,沒有較強的證明力。因原告主訴加害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成立,故附帶賠償之訴亦不能成立。原告認為被保管的物品被損害,可通過法律途徑另行解決。故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孫志林的起訴。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及賠償安置費之訴

此訴中,法院查明,原告孫志林原位于運河西堤房屋未經水利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砌建屬非法建筑,事實清楚。但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堤防占用補償費,并未告知原告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給原告造成收費即批準的錯覺。被告應承擔未盡法律上釋明義務的責任。被告應按評估價格對原告被強拆的房屋給予補償,而不應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補償。關于原告的宅基地問題,被告已對運河西堤強拆戶統一作了安排,原告以宅基地位置仍在運河堤上為由不服從安置。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被告高郵市水務局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補償給原告孫志林房屋拆讓費36140.98元、過渡費900元。合計人民幣37040.98元。

確認拆房行為違法及賠償建房成本之訴

在此訴中,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河道堤防占用補償費,但該收費行為并不代替行政許可,亦不能改變原告未經批準而建設的房屋系違法建筑的事實。被告在作出強制拆除原告違法砌建的房屋前,向原告送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在原告逾期不拆除的情況下,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建房成本,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孫志林要求確認被告高郵市水務局拆除房屋行政強制措施違法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孫志林要求被告高郵市水務局賠償建房成本93233元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