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東臺法院執行局按照執行監督程序駁回了異議人孔某的異議申請,在保留其必要居住條件后,維持對其僅有的一處商品房予以拍賣的裁定。

異議人孔某是被執行人林某的妻子,在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林某為做生意借了不少錢,后因虧損致無力還款。林某的債權人訴至東臺法院,同時申請凍結了林某的房產。東臺法院一審判決林某限期還款,林某未上訴,亦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因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對已查封的林某房產進行拍賣。法院依法啟動拍賣程序后,孔某以房產共有人的身份提出異議,認為其僅有一處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可查封但不得拍賣,要求停止對其房屋的拍賣。法院接到其異議申請后,進行了認真審查,查明林某、孔某住房面積為190.15平方米。而根據該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廉租房標準,每戶均不得超過50平方米。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法院認為孔某的附房已完全可以滿足其居住,依法駁回孔某的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