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發生工傷,理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工人和企業就工傷待遇問題達成協議并按約履行后,是不是可以對其已經放棄的那部分待遇繼續起訴要求企業補充支付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達成協議并按約履行后,表明雙方對工傷事宜已經處理完畢,再次起訴要求企業補充支付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此案提醒廣大勞動者,依法維權首先要知法懂法,充分了解法律賦予給自己的權利,慎重處分自己的權利。

39歲的王昌明從江西省萬載縣到江蘇省昆山市打工,原系昆山金華金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公司)員工。200386,王昌明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昆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昆工傷認字(200646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為工傷。200658,蘇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昌明工傷為九級傷殘。2006710,王昌明與金華公司達成協議,約定金華公司支付王昌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368元、就業補助金27552元,合計人民幣45920元,雙方于2006330解除勞動關系,今后再無糾紛。協議簽訂后,金華公司分兩次支付了王昌明45920元。

幾個月后,王昌明了解到法定賠償項目中還應該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金華公司沒有賠償給他。于是,王昌明于20061224向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金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王昌明以雙方進行協商調解為由,于2007115撤回申訴。但是,王昌明與金華公司最終未能協商一致,王昌明于2007621再次提出申訴,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六十日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2007628,王昌明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金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4303元。

昆山法院于2007724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后認為,王昌明在金華公司發生工傷,經鑒定為傷殘九級,理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昌明、金華公司雙方在明知王昌明構成傷殘九級的情況下就工傷待遇問題達成協議,約定金華公司支付王昌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雙方解除合同,嗣后雙方均按約履行了合同,應當視為王昌明放棄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雙方對王昌明的工傷事宜已經處理完畢。現王昌明再次起訴要求金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2007927,昆山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昌明的訴訟請求。

王昌明不服上述民事判決,于2008115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只是企業員工,并不知道工傷賠償中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不是上訴人放棄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訴人沒有理由一下子放棄3萬多元。況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賠償協議約定的數額不當,法院應當予以變更。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金華公司辯稱:工傷賠償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再無糾紛。上訴人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要求維持原判。

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昌明在金華公司工作期間發生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并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其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王昌明在向金華公司申請申報工傷時就明確要求適用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之有關規定,因此,上訴人王昌明表示在與公司簽訂協議時不知道賠償項目中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不符合事實。因王昌明受傷是在2003年,雙方協議按照受傷當時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來計算王昌明的工傷待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情理。嗣后雙方均按約履行了合同,應當視為王昌明放棄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雙方對王昌明的工傷事宜已經處理完畢。上訴人王昌明要求金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近日,蘇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