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為了平息多年的贍養糾紛,四兄妹竟簽訂了一份協議,聲明“不論母親居住在誰家,母親過世后,必須征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2008430,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贍養協議效力糾紛案,判決協議中“不許為母戴孝送終”的約定無效。

原告趙小妹是三被告趙大剛、趙大民、趙大全的妹妹。四人的老母王某至今尚在,現年82歲。2006年,因贍養糾紛,王某將四個子女告上法庭。后經調解,四兄妹同意老母親由大哥趙大剛贍養,今后的醫療費、喪葬費則由四兄妹平均分攤,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但僅過了兩個月,四人又因贍養問題發生糾紛。在派出所調處糾紛時,四人就對母親王某的山羊問題簽訂協議,約定:“兄妹四人尊重母親的意愿,她可以選擇到兄妹四人終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母親不論居住在誰家,從達成協議之日期,關于母親的一切費用都由母親所居住家負責,與其他三人沒有任何關系。”同時特別提出:“母親過世后,必須必須征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則由此原因所引發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部遵守此協議者承擔。”協議簽訂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達了其愿意居住趙大剛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協議上簽字確認。2008129,趙小妹以該協議是自己為讓母親早日過安穩日子,而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為由,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協議中,“母親過世后,必須征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的約定,有悖于善良風俗,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應認為無效。而協議的其他部分有被贍養人親臨現場,并未提出反對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應當確認這部分有效。據此,法院判決協議中“母親過世后,必須征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的約定無效,并由四兄妹分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