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居委會委員集體貪污、職務侵占案,孟某等五名原當地居委會委員因構成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半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銅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4月至2007年春,被告人孟某、孟小某、曹某、楊某單獨或交錯結伙利用擔任銅山縣某鎮居委會委員并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職務之便,先后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多次虛報并領取土地征用補償款合計人民幣102000余元。以上款項全部被四人私分并占為己有。

法院還查明,20043月,被告人孟某、孟小某、曹某伙同當時任居委會主任的李某,利用李某居委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列居委會改水工程款支出的手段,將本居委會公款40萬元支付給某供排水公司,用于給李某、孟某、孟小某、曹某辦理個人商業保險。當年4月,李某、孟某、孟小某、曹某等人辦理個人商業保險共使用上述款項18萬余元。

孟某、李某等人庭審中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銅山法院認為,孟某、孟小某、曹某、楊某四人擔任居民委員會委員并協助政府從事土地補償費用管理期間,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單獨或結伙利用職務之便,采用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李某、孟某、孟小某、曹某結伙,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孟某、孟小某、曹某、楊某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李某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五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退還贓款,依法對五被告人均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