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今天是2021年1月21日,恰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施行10周年。記者從21日江蘇省高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分別為1115件、1791件、1781件;近10年來,共計審結一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9968件。

從江蘇省法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十大典型案例中,記者選取了老百姓最關注的兩大案例。這些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釋明征收與補償法律規范及相關政策,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征收與補償糾紛,為被征收人依法維權、理性訴訟,為政府依法征收、合理補償發揮重要的引領作用。

拆遷房面積少認定4.6

法院判決:變更補償決定

房屋面積認定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李某的涉案房屋證載面積88。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并送達后,李某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維持原評估結果。因李某未能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E區政府作出4號補償決定:涉案房屋共計補償518344元,包括88的房屋補償款、過渡費、搬家費、附屬物補償款以及誤工費。E區政府提供1803室房屋予以安置,面積90.35,總房款為410189元。E區政府支付李某差價108155元。李某提起訴訟,請求確認4號補償決定違法并予以撤銷。涉案房屋實際測繪面積92.6,大于證載面積。E區政府按照證載面積88予以補償錯誤,法院予以糾正,并最終判決變更4號補償決定的補償內容為:E區政府提供1803室房屋給予李某產權調換;E區政府另行支付李某的差價款由108155元變更為135240元。

法院指出,政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該類房屋的特殊性,在房屋面積認定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案選擇變更判決,不僅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同時對于推進征收項目的順利實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八旬老人竟被安置在沒有電梯的五樓

法院判決:明顯不當

朱某、王某的房屋證載面積為55.45,認定的合法面積為104.5。因被征收人未能協商選定評估機構,D縣住建局通過投票方式確定某公司為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根據評估報告和涉案地塊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總補償款360604.65元。在就補償安置問題協商過程中,朱某、王某明確要求同地段或就近地段等面積置換。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D縣政府作出1號補償決定:提供某小區24#樓501室房屋(無電梯)用于安置,面積96.09,總價為329588.7元。D縣政府支付朱某、王某差價31015.95元。朱某、王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1號補償決定。

朱某、王某均年過八旬,D縣政府在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時,應當充分考慮朱某、王某的年齡和身體狀況,為其生活提供便利條件。D縣政府將朱某、王某安置在5樓,且無電梯,該安置方式不僅會給朱某、王某的生活帶來不便,還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故1號補償決定違反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嚴重不合理,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的“明顯不當”,依法應當撤銷。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判決撤銷1號補償決定。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院指出,實踐中,政府為鼓勵被征收人早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往往在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順序決定選房的順序”。一旦老年人未能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時,好的樓層已被選畢,只能在剩下的房源中予以安置。“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順序決定選房的順序”雖然有利于鼓勵被征收人早日簽訂協議,但應當視為一般原則。政府執行補償安置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時,應當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為老年人提供交通便利、生活便利、配套設施齊全的房屋。本判決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