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案。一審判決,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之婚姻準予離異;被告王某抱養的小孩王某某由被告王某自行撫養,原告趙某不貼補撫育費。

20004月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89日登記結婚。婚初感情尚好,嗣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期間被告王某私自抱養一小男孩。原告于2007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未有改善。近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家庭。因雙方發生矛盾后未能和好,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未有改觀,原告再次要求離婚,可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抱養小孩一事,因原告否認同意抱養,被告也不能舉證證實,且至今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故不能認定原告同意抱養小孩,所以原告對小孩王某某不承擔撫養義務,而由被告自行撫養。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