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張某是一名從事中介信息服務人員,但其卻在門前掛上“長江物流、承接配載”牌子,名片上也寫同樣的字樣。作為中介的張某掛物流的牌子,這一做法讓他吞下了苦果。

2007620,做糧食生意的王某欲將一批小麥運至山東,遂與張某電話進行聯系,雙方在電話中談定每噸運費50元,待貨物運到后由收貨人將貨款交給駕駛員帶回。張某的妻子將此信息發布到互聯網上,甲公司(業務是物流信息咨詢服務)從網上得到了此信息。一名持山東干陽身份證的駕駛員來到甲公司,詢問是否有貨配載運至山東,甲公司向該駕駛員收取50元信息費,并根據駕駛員所報信息填寫了一份派車單后,將其帶至張某的長江物流門市。張某收下派車單,記下駕駛員身份證號碼,收取了駕駛員50元錢后,將王某的住址和電話號碼告知駕駛員并電話通知了王某。駕駛員驅車前往王某處,王某審查了駕駛員身份證,核對了車牌照,將6萬斤小麥交給駕駛員運走。次日,因小麥未運至山東,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偵查得知駕駛員的身份證和車輛號牌都是假的,案件一時難以破獲。王某無奈將張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張某與王某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還是居間合同關系是最大的爭議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某為將貨物以每噸50元的價格托運至山東而聯系張某,雙方就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即運輸物品、價格、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方式協商一致,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在雙方電話中協商一致后業已成立。另外,張某的門市對外招牌是“長江物流,承接配載”,按照通常意義對物流的理解,張某具有將運輸貨物的能力,至于張某安排誰運輸并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張某主張雙方之間為居間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判決張某賠償王某小麥損失45000元。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為自己“掛羊頭賣狗肉”的做法付出了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