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有效化解糾紛 保障社會和諧
作者:劉強 發布時間:2008-04-23 瀏覽次數:1022
人民法院承擔著建設和諧社會和保障和諧社會的雙重歷史使命。當前,大量的社會矛盾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斷地匯聚到法院,人民內部矛盾已由傳統的民間糾紛擴展到以民生問題為主體的新型矛盾糾紛,這些糾紛案件連鎖反應增強,擴散效應明顯,使法院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難度和壓力。法院要在黨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和 “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的理念,切實擔負起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
一、著力提升群眾法治意識
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部分群眾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但法治意識、義務意識相對滯后,利益訴求和表達方式不當,導致非理性訴求和非正常上訪不斷增多,給法院工作帶來不小壓力。人是矛盾的主體,也是化解矛盾的主體,只有讓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領會法治精神,努力讓其內化為人生觀、價值觀的組成部分,真正知法、信法、尊法、守法,才能從主體根源上減少社會矛盾特別是非理性訴求的產生。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負有提升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神圣職責。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使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進一步深入人心;要堅持公正司法,確保每一個案件的處理既能遵循法律規定,又體現法治精神,通過案件的處理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意義;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同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結合起來,針對人民群眾關心的訴訟利益問題,多維度、多層次地作出司法回應,真正為群眾排憂解難,從而讓群眾自覺學法、用法、守法。
二、著力依法保障民生權益
現階段的矛盾糾紛,大多數是由民生問題引發的。法院要更加重視化解因民生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依法妥善審理民生案件。依法、妥善、公正、高效地審理好就學就業、人身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社會保障等事關民生問題的案件,依法保護人民的受教育權、勞動權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準確把握《物權法》、《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處理好物權糾紛和勞動爭議案件,切實保障物權人以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認真審理好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糾紛等涉農案件,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
司法救助保障民生。堅持規范訴訟收費,切實降低訴訟門檻。進一步加大對特困群眾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緩、減、免交訴訟費,確保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對判決利益不能實現且生活確有困難的申請人予以救助,嚴格執行救助資金的發放,確保救助資金的使用公開、公正、公平。對涉及貧弱群體的執行案件,做到快立、快執、快結,努力實現其合法權益。
三、著力構建和諧司法機制
堅持和諧司法理念,構建和諧訴訟機制,創建和諧訴訟秩序,努力讓群眾打一個“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完善訴訟調解機制。更加注重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制定出臺《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意見》,使庭前、庭中和庭外調解有機結合,積極、依法、公正地調處各類民商事糾紛。積極探索和推進立案調解、申訴和解、刑事自訴案件和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執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努力做到凡依法可采取調解方式的,都盡可能通過調解方式予以解決
完善“訴調對接”機制。依法拓展“訴調對接”范圍,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借鑒其他法院的成功經驗,積極探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深入貫徹落實與縣司法局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工作的意見》,強化對人民調解組織的培訓和指導,擴大邀請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的案件范圍,緊緊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合力化解矛盾。
完善行政協調機制。制定出臺《關于建立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良性互動機制的實施意見》,按照“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優化司法環境、化解行政爭議”的要求,積極推動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最大限度地采取協調方式處理各類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爭議,努力實現公民權利和公共權力的和諧互動。
完善群體性糾紛以及突發性事件預防與處理機制。抓好群體性訴訟案件的審理,本著“宜散不宜聚”的原則,注意拆解案件,分案處理。建立群體性訴訟信息通聯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完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加以控制和處理。
四、著力落實便民利民措施
認真落實為民、便民、利民措施,使群眾在得到公正的同時,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
拓寬司法公開渠道。進一步推進審務公開,不僅讓人民群眾看到公正的結果,更要讓他們通過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依法推進公開開庭和聽證,全面推行案件信息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查詢相關信息。穩步推進裁判文書公開,確保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知情權。
加強司法民主建設。依法保障律師在閱卷、庭審過程中的合法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好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進一步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審水平,進一步落實保障人民陪審員行使職權的制度措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權。
完善訴訟引導機制。繼續加強訴訟指導和訴訟風險提示等工作,提高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引導其規范訴訟、文明訴訟。大力開展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準確把握釋明和答疑的方式和尺度,讓當事人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
完善便民訴訟機制。繼續推行網上立案、巡回辦案、預約開庭、假日法庭、電子簽章等做法,最大限度地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深入開展審判進社區、進校園、進村莊活動,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積極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擴大和規范簡易程序的適用,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機制,訴辯交易制度以及小額訴訟案件的快速處理機制,努力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