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卸貨間接引發事故,“肇事逃逸”者獲刑三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蘭 倪翠晶 發布時間:2021-08-31 瀏覽次數:892
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逃逸案涉車輛事發時通常處于行駛狀態,令宋某沒想到的是,他在路上停車卸貨,受害人與他的車輛也沒有碰撞,事發后,他卻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6月12日上午9時許,山東男子宋某駕駛一輛輕型廂式貨車到如皋市白蒲鎮送水管等材料。車輛行至林梓居委會附近路段時,宋某逆向停車卸貨。
涉事路段為雙向兩車道,事發時宋某車輛右側緊靠道路中心的黃線,此時在宋某車輛左側靠近路邊的地方停放著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兩車停放地均無停車線標志。
因陳某和宋某的車輛并排停放于道路一側,導致這一側的行人途徑宋某車輛時,只能從道路另一側對向車道繞行,這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9時24分左右,被害人沈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途徑宋某車輛繞行時,被宋某手中抱著的水管刮到,沈某摔倒在道路另一側的對向車道,同時與對向車道劉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
看到沈某倒地后,宋某認為自己的車子并未撞到沈某,他也不情愿承擔沈某事故可能造成的醫療費等。他隨即離開現場,繼續趕往其他地方送貨。
因受傷嚴重,被害人沈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公安機關認定,宋某未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妨礙了其他車輛的通行,占用道路卸貨,未確保安全,且事發后,駕車離開現場,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駕駛經檢驗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未確保行車安全,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駕駛機動車在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害人沈某無該事故責任。
案發后,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審理中,經法院組織調解,被告人宋某與被害人沈某至親達成協議,宋某自愿在保險理賠外補償被害方5萬元,并預繳保證金10萬元到法院賬戶,用于保障被害方在保險公司理賠后,經濟損失能夠足額賠付,如果保險理賠不足,將從10萬元中予以補足。
宋某向沈某至親表達了自己的歉意,并于協議當日將相關款項匯至法院賬戶。沈某近親屬對宋某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在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駕車離開現場,系逃逸行為。綜合宋某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對該起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陳某、劉某,就事故理賠也在與沈某近親屬積極溝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