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得知妻子與他人通奸,為“挽回顏面”設局來“捉奸”,敲詐他人20000元未遂。2008421,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曹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初,曹明知道妻子嚴某和被害人葛某有不正當關系。為敲詐葛某錢財,曹明假裝于2008226外出打工,并讓嚴某把葛某約到自己家里來。當晚12時許,曹明將嚴某、葛某兩人捉奸在床,并打了葛某一拳頭和兩個耳光,并讓其跪下。葛某自知理虧,請求曹明原諒,曹明以欲報公安“110”脅迫葛某寫了一張貳萬元的借條作為“私了”的費用,葛某在借條上簽字并保證于200812月前還清。2008228,因被害人葛某報案而案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采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曹明在敲詐勒索的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法院最終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