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退休工人老魏沒曾想,僅僅因為借條上的一個符號標寫不明竟給自己索還借款的訴訟增加了許多麻煩,最終是法院的公正裁判使老魏的權利得到保護,令老魏頗感慰籍。4月21日,老魏向徐州市泉山法院送上了一面錦旗,表達了自己由衷的感激。
1993年11月15日,徐楊向老魏借款10000元,在借條中雙方約定“月息0.02/。”。1995年1月1日,徐楊將借條上的借款日期“93.11.15”改為“95.元.壹日”。時間一晃又過去了13年,此間每當老魏索要借款時,徐楊總說不忙、不忙,拖延不還,無奈之下,老魏最終下定決心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由于借條中“月息0.02/。”的書寫不規范,雙方對約定的利息究竟是多少發生爭議。老魏主張借條中的“月息0.02/。”為月息2分,并稱徐楊將借條上的借款日期“93.11.15”改為“95.元.壹日”,正是因按月息2分給付了13.5個月的利息2700元才進行的日期更改。為此還提供了兩份與徐楊的電話錄音用以證明徐楊已付利息2700元。徐楊主張借條中的“月息0.02/。”為月息0.02%,之所以將借條上的借款日期“93.11.15”改為“95.元.壹日”,一是為了方便計算,二是因老魏出于中斷訴訟時效的考慮而改動,認為電話錄音內容并不能證明其已付利息2700元。
法院認為:雙方對借條中的“月息0.02/。”內容發生爭議,但又均不能證明己方之主張,而根據當時的銀行利率標準,原告主張的月息2分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酌情確定。4月18日,法院判決徐楊償還老魏借款10000元、利息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