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鄰居小強涉嫌強奸罪一案正在開庭審理,王某和他的鄰居都到庭旁聽,想知道小強究竟有沒有犯罪,罪行有多重。同時由于從來沒有到法庭旁聽開庭,也想看看法院到底是怎么樣開庭審理案件的。但法官宣布開庭后說本案涉及隱私不公開開庭,于是法警將所有到庭旁聽的人都請出了法庭,法庭大門隨即緊閉。法警告訴他們,本案不公開審理,誰也不能旁聽。王某和鄰居以及小強的親屬十分不理解,與法警發生了爭執:電視上不是天天說審判公開,有時還電視直播,為什么這個案件偏偏就不公開?法律都規定了哪些案件不公開審理?王某和鄰居們有疑問其實也不奇怪。在現實中,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有相當一部分人在被告之不公開審理案件時心存疑問。為什么有的案件可以通過電視直播讓很多人知道,而有的卻連親屬鄰居都不能進法庭旁聽?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所謂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除向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公開,允許其公開陳訴作證,進行辯論,行使其訴訟權利外,還允許群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發表有關審判過程的報道。《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的一個基本原則。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是公開的,只要遵守法庭紀律就可以旁聽。

但我們也應注意到第11條還有這樣4個字??“另有規定”就是指第152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還規定:“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于未成年的被告人案件的審理,適用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由于如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開審理就可能造成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損;涉及隱私的案件,就會使被害婦女精神上再受刺激和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就會使其精神上受創傷,影響其健康成長。實際上,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制定了公開審判的若干規定,“陽光審判”已得到全面實現。但要知道,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說什么都不能公開,不然也違法。

那么有哪些案件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2條作了詳細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第一審案件,除下列案件除外,應當依法一律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經過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5、經過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6、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根據“解釋”第122條規定:“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案件,適用相關法律。”由此可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不僅禁止普通公民旁聽,而且法院內與案件無關的人員也不能旁聽。小強因涉嫌強奸罪而開庭審理,涉及被害人隱私。王某和鄰居以及小強的親屬當然也不能旁聽。若旁聽了,就會使被害人的隱私暴露無遺,輕者使被害人再次受到刺激;重者可能影響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