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近日,太倉法院判決被告金某歸還原告顧某人民幣28萬元。

金某是個老股民。19991221,顧某與金某談妥“保底炒股”,金某對顧某投入股市的7萬元資金保證10%的收益,超過部分按各50%分配。第一年,投入的該7萬元獲得了翻翻的收益,兩人經結算,顧某本金加贏利已增值到12.5萬元。顧某與金某商定用此資金繼續炒股,并于200113又投入4.8萬元。不料隨后股市見頂回落。20031月,被告金某預測在隨后的五年里將有大行情,就簽了一張五年的“保底炒股”協議。但金某至2007年底股票帳戶仍縮水嚴重,原告顧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顧某炒股本應自擔風險。但金某承諾每年按本金的10%作為保底條款,超過贏利部分各半分成,系其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故金某承諾的28萬元本息應歸還給顧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