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最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奇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寄養在敬老院中的一名八旬老翁被另一名八旬老翁打死,而傷人者也隨即自盡。受害人家屬怒告侵害人子女及敬老院,索賠20余萬。法院最終判決侵害人子女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賠償13余萬元,而敬老院由于未經注冊登記,由開辦單位在賠償款13余萬中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

兩老翁寄養在敬老院里已有多年,關系一直不好,經常爭吵甚至動手相打,為此敬老院在安排房間時也有意將他們安置在不同樓層。去年5月的某日凌晨,張老翁悄悄來到黃老翁房間,用拐杖猛擊黃老翁的頭部等處,看到黃老翁沒了聲息,張老翁于是上到三樓跳樓自盡。事后經法醫檢驗黃老翁系顱腦損傷而亡。法院還查明,敬老院里有一名婦女白天負責燒飯,夜間睡在敬老院里,上半夜負責巡查兩次,此外沒有其他的值班保衛人員。黃老翁的家屬于是以侵害人子女為賠償義務人、敬老院疏于管理為由,將張老翁的繼承人及敬老院告上法庭。訴訟中,敬老院提出抗辯意見,認為黃老翁系被張老翁傷害致死,應由張老翁承擔責任,敬老院與黃老翁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并且敬老院在履行服務合同中也盡到了義務,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老翁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敬老院作為提供寄養服務的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當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中黃老翁是被張老翁殺害,因此由張老翁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無需置疑的。由于事情是發生在敬老院,地點比較特殊,并且敬老院是向寄養的老人收取費用的,屬于從事其他社會活動的其他組織范圍,因而敬老院也就存在需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敬老院在安全制度的建設方面還是存在不足的,夜間只有一名婦女值班且只在上半夜負責巡查兩次,下半夜發生慘劇時沒能發現阻止和及時送醫院救治。由于敬老院存在部分的工作疏漏及不足等因素,法院判決敬老院的開辦單位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