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江蘇某建筑企業總承包某單位廠房、食堂、辦公樓建設工程中將食堂吊頂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吳某,吳某又轉包給雇主孫某(無資質)。孫某雇傭陳某從事吊頂工作。陳某工作中從高處掉落摔成骨折。作為雇主孫某應當承擔責任,但某建筑企業和吳某作為工程分包人或轉包人是否也應承擔責任?由于雇主孫某、某建筑企業及吳某均不愿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陳某一紙訴狀將雇主孫某連同某建筑企業及吳某一起告上法庭。作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某建筑企業和吳某與雇主孫某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陳某各項損失計6240.52元。

陳某訴稱:200794,孫某雇傭我為其從事扣板吊頂工作。次日下午,我正吊頂時腳下踩的腳手架突然發生傾斜,我從高處摔落下來,造成右髖臼骨折,為此我住院治療47天,花去醫藥費6816.81元。出院后休息治療6個月。事發后僅孫某支付了部分費用,但余下費用拒不賠償,故請求法院判令孫某、某建筑企業和吳某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計16350.21元。

某建筑企業法定代表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也未作答辯。

吳某抗辯認為,吊頂工程是孫某承包的,孫某是雇主,雇員受傷孫某應承擔責任。而他僅是工程聯系人,即不是工程分包人也不是雇主。陳某受傷與他無關。請求法院駁回陳某對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分包人或轉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分包或轉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陳某受雇于孫某,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作為雇主孫某在雇傭活動中對雇員陳某的活動應負有勞動保護和安全注意的義務,但孫某未盡職責義務違反了《憲法》和《勞動法》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某建筑企業和吳某作為工程分包人或轉包人應當知道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孫某不能承包扣板吊頂工程,而未盡審查、注意義務仍將吊頂工程包給孫某,違反了《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過錯。從一定意義上講,他們的行為與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雇主孫某具有共同的過錯,構成了共同侵權,因而應當與雇主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