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捕捉野雞,將電網布置于路邊,致一人電擊死亡。 410,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劉愛榮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7112811時許,射陽縣臨港經濟開發區農民劉愛榮從家中駕駛拖拉機,攜帶無敵網牌升壓器、電瓶、鐵絲等作案工具(無觸電保護裝置),采用電網捕野雞的方法,將1500長的鐵絲分別置于射陽港電廠西側星寶集團三標工地的東西路和南北路的路邊。當日17時許,被告人劉愛榮將無敵網牌升壓器、電瓶與置放的鐵絲連接。20分鐘后,從工地回家的季某某與安某某經過此路時,發現路邊有1只死野雞,季某某下車取野雞時,被劉愛榮所架設的帶電鐵絲觸死。經江蘇省電力公司射陽縣供電公司檢測:蓄電池電壓12V和無敵網組成麻兔機,接線后,打開無敵網開關測得輸出端直流電壓為7000V。經射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季某某符合電擊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劉愛榮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9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愛榮為捕捉野生動物,用無敵網牌升壓器與電瓶、鐵絲組裝成電網,在自以為不能電擊致人死亡的情況下,將電網布置于路邊,致一人電擊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愛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搶救傷者,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