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分析涉村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難點并提出建議
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4-14 瀏覽次數:1387
一、涉村民商事案件概況
2005?2007年,寶應法院共受理以村委會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37件,其中2005年受理9件,2006年受理17件,2007年受案11件,總體處于上升趨勢。從案件類型看,民間借貸(含借款合同)糾紛10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9件、農業承包合同糾紛7件、買賣合同糾紛3件、勞務合同糾紛3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3件、租賃合同糾紛1件、財產損害賠償1件;從司法實踐看,涉村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已成為涉村案件新的增長點。
二、該類案件審理執行中存在的難點
一是借貸糾紛案件比重較大。三年來,該院受理的涉村委會借貸糾紛案件達10件,約占涉村案件總數的四分之一。借款的成因主要是村集體收入減少、償還村辦企業債務、為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等等。
二是涉村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明顯增多。在9件涉村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村委會組織村民為五保戶拆房造成人員傷害的,有村委會組織村民架設供電設施造成人員死亡的,有村衛生室為人治病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的,有村級道路橋梁安全設施不健全造成人員傷害或死亡的。此類案件涉及范圍廣、防范難度大、承擔責任重,如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極易引發社會矛盾。而村委會受制于自身經濟條件,賠償能力相對較弱。
三是農村“外嫁女”權益難以得到司法救濟。目前,“外嫁女”權益糾紛主要集中在要求平等享受征地補償款、分配承包土地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該類案件一般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而資格認定屬政府職能,不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內,故法院往往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這就給“外嫁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帶來了很大困難。
四是村委會在進行農業承包等重大決策過程中違規違法操作引發糾紛較多。在7件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多系村委會違規違法操作引起糾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體的決策機構。但在實際操作中,村民會議對村委會的監督和制約往往缺乏及時性和有效性,村委會在進行農業承包等重大決策時,經常撇開村民會議進行違法違規操作,如采取“暗箱操作”方式發包土地;單方更改承包合同;強行收回或者另行發包農民尚未到期的承包經營權,且不給原承包戶以合理補償等等,侵害了承包戶的合法權益,引起村民不滿而導致糾紛產生。
五是涉村案件執行難度大。主要原因是:村委會對法院判決、裁定不夠重視,法律觀念淡薄;由于多數債務是往屆村委會的歷史陳帳,部分村干部存在新官不理舊帳的思想,不愿繼受債務;村集體組織無資金來源、經濟困難,執行的財產或可供執行的財產難以查找,無力償付債務。
三、建議
一是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支持。積極落實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六字方針,進一步出臺政策,逐步減免村級拖欠財政、金融部門的債務。
二是進一步加大對村級財政支持。適度增加轉移金支付力度,逐步化解村級債務。
三是搞好法制宣傳。努力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斷加強公民的債務防范意識,減少與村委會發生債權債務關系。
四是依法充分實行村民自治。加大對村級財務的民主監督力度,堅持民主理財,增收節支,量入為出,防止出現新的不良債務;完善和規范村民會議行使權力的途徑和程序,充分發揮村民會議對村委會的監督和約束作用,減少村委會違規違法操作的發生。
五是多渠道增加村集體收入。充分利用當前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社會各界高度重視“三農”問題這一有利環境,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招商引資,努力盤活集體資產,發展新興企業,合理開發自然資源,千方百計增加集體收入。
六是完善立法,保障“外嫁女”合法權益。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明確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征用補償費使用等方面的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外嫁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建議出臺保障外嫁女權益的專門地方法規或規章,改變目前外嫁女權益保障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