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執行方法
作者:商東雷 發布時間:2008-04-14 瀏覽次數:1255
目前,判決以特定的行為作為救濟手段的案件越來越多,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完成特定的行為等等,對行為判決的執行常常會引起人們的困惑,尤其是只能由被執行人自己完成的行為,還存在很大的爭議。本文就如何對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進行探討,希望能在各位同仁中引起共勉。
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執行,是指當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不可替代時,所實施的關于行為請求權的執行。不可替代行為因與被執行人的個人身份等有著密切關系,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的態度,對案件的執行會產生巨大影響,非由被執行人本人實施,則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如果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其效果與被執行人親自履行有著較大差異。比如:要求演員進行表演等。對該類案件的執行,主要有以下方法:
首先,采取以教育為主的執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第 60 條第 3 款規定:“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边@里確立了教育優先采用的原則,通過有關人員和單位對被執行人進行思想教育,這既使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得到了體現,也是因為這類案件中,被執行人一般思想頑固,對抗情緒嚴重,常常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對抗法院的執行,通過說服教育可能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只有通過說服教育,才能使其認識到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交付行為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如果不履行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等,從而達到由被執行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目的。因此,法院在執行該類不可替代行為案件時,執行人員在執行中一定要總結經驗,摸透被執行人的心態,打消被執行人存有的任何僥幸心理,找出被執行人不履行的原因,然后對癥下藥。方法簡單、粗暴則容易使矛盾激化。
二、采取間接強制執行的方法
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有以下幾種執行方法:直接執行、間接執行、代替執行。直接執行是指,對債務人的財產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代替執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通過債權人或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因履行債務所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該種執行方式適用于可以替代執行的債務。間接執行是指,執行機關一般不采取直接強制力實現給付內容,而是通過對被執行人實施強制措施,比如:拘留、罰款等方法,給被執行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迫使其自動履行債務。
《民訴法意見》第 284 條和《執行規定》第 60 條第 3 款明確規定,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該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1 款第( 6 )項的規定處理。也就是按照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為處理,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罰款。這實際上明確了執行法院對拒不履行行為的被執行人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德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間接強制執行方法:“一種作為不能由第三人實行,而且是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思時第一審受訴法院依申請可以宣告,債務人如不實行該項作為時,將處以強制罰款,如仍不實行,將處以強制拘留?!?/SPAN>
三、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
對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法院可以采用間接執行措施,但這些措施的實施往往對債權人實現債權幫助不大,那么能否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采用給債權人以經濟補償的方法來彌補其損失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據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可替代行為的案件時,可以比照該條款的有關規定,決定由被執行人支付一定的遲延履行金給債權人,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轉化為賠償執行
法院對于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在采用上述執行方法外,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轉化為賠償執行作為變通方法,以滿足債權人的請求。日本對該類案件就采用損害賠償的執行方法,其《民事執行法》第 172 條明確規定“執行法院根據拖延的時間或者認為適當的一定期間不履行時,為確保債務的履行而立即命令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認為適當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五、應用刑罰手段強制執行
在很多國家,尤其是英美國家,當事人不支付法院科以的罰款,將直接導致刑事處罰,遭到監禁。刑事措施,起直接目的在于保護一般的社會公共利益,但直接地也作為強制履行義務的手段。
再者,應用刑罰手段來強制執行,也具有法理依據。生效判決作為執行依據,作為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被執行人理應當依據生效判決來履行義務,如果其經說服教育和采取強制措施后,仍拒絕履行義務的,已經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