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8317日蘇州相城區法院一審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蒲支權有期徒刑三年。

20041030,唐阿根(已判決)在蘇州市相城區望亭鎮河渡橋碼頭,因其經營的運石船無法在宏大金屬有限公司的碼頭靠岸,遂要求在隔壁陳貴碼頭停靠的船挪開,以便在河道內借道通行,遭陳拒絕。唐阿根即打電話給李坤(已判決),要求其糾集他人至碼頭。李坤糾集被告人蒲支權及其他三人一起趕赴現場,到現場后,被告人蒲支權伙同他人持棍、刀與陳貴、陳龍、李娥斗毆,致多人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蒲支權積極持械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支權積極實施,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