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提出中介投資機構以買賣合同為名實行抵押借款引起糾紛應予重視
作者:徐歡歡 發布時間:2008-04-10 瀏覽次數:1511
本網徐州訊:最近,平江法院審理了三起同類型合同糾紛案件,均是中介投資機構以買賣合同為名,實行抵押借款引起糾紛。在上述案例中,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名為買賣合同,實質系借款人將該房屋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借款合同債權的擔保。一旦借款人未及時還款,抵押權人在中介投資機構的操作下,直接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為自己所有,從而引發了訴訟。
存在問題:一些中介投資機構進行借款居間活動時,為規避法律,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待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將房屋直接過戶給債權人。這一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物權法的禁止性規定,因而無法實現抵押的目的,不僅沒有減少債權人的風險,反而給交易雙方造成了其他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對策建議:一是進一步完善房中介投資行業的法律法規,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科學、完備的中介投資行業法律體系,為有效規范中介服務奠定制度基礎。二是通過科學化設計和運作,實現對中介投資行業的長效管理,重點加強對中介投資機構與從業人員的日常監督和管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提高準入門檻,對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建立規范系統的中介投資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