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蘇州訊:作為公司股東,劉先生經(jīng)過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而退股并簽訂了退股處理意見書,但公司沒有按照意見書的約定退還他的股金。劉先生隨即將公司及其他三名股東一同告上法庭。4月8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7年6月6日,劉先生與其他三名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劉先生占股25%。但股東約定實際投資額應為80萬元,劉先生應投入20萬,實際投入了178926元。2007年10月23日,公司召開全體股東會議商量決定劉先生自愿退出在公司25%的股份,退股還款方式及時間經(jīng)全體股東商量達成如下:付款辦法為第一期2007年11月15日前還5萬元、第二期2008年4月1日前還4萬元、第三期2008年7月1日前還4萬元、第四期2008年10月1日前還4.8926萬元,共計178926元;自2007年10月后公司的一切經(jīng)營活動贏利或虧損都與劉先生不發(fā)生任何關系。會議制作了“關于劉先生退股的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下方有劉先生與三名股東的簽名,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但該處理意見一直都沒有履行。
劉先生認為,他已經(jīng)與其他三名股東協(xié)商一致,公司同意他退出股份共計178926元,分四期支付。但時至今日,公司與三股東分文未予支付,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的民事原則。為維護他的合法經(jīng)濟權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特請求法院判令公司以及三股東支付17892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三股東則認為,處理意見書是意向性的,最后的決定還是要協(xié)商的。付款應該是以公司的名義付。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份,但不得抽逃出資。該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屬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會議形成的關于劉先生退股的處理意見雖明確了劉先生退出股份的意思和付款時間及金額,但其中內容并沒有明確劉先生退出股份的受讓人是誰以及份額如何受讓,故該公司的退股處理意見書因內容不明確,造成協(xié)議無法履行,該會議決定不能成立。劉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