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蔣某到新區某模具有限公司實習,在從事行車調運工件過程中,由于工件滑倒砸中其小腿,導致其膝蓋以下16厘米處被截肢。該公司隨后為其到上海精博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安裝了價值58000元的假肢。經鑒定,蔣某的傷情構成五級傷殘。   近日,蔣某至新北法院,訴請判令該公司賠償其因遭受人身損害而花費的醫療費等各種經濟損失合計50余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立案法官考慮到蔣某是一位即將踏上社會生活的年輕大學生,傷殘的不幸已給他帶來巨大精神壓力,若案件進入庭審程序,雙方爭執中難以避免的摩擦會更加深其心理陰影;而被告在蔣某受傷后,積極為其治療,并及時為其安裝了高檔假肢,且對于承擔損失并沒有異議,雙方只是在具體賠償數額上存在較大差異。

了解到這一情況后,立案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立案調解的情況下,馬上與被告單位負責人電話聯系,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協商解決糾紛。當天下午,雙方當事人應約到法院進行調解。在立案法官的努力下,最終原、被告自愿達成了賠償額達563000余元的協議。為了確保協議的履行,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法院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向當事人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起數額巨大的賠償糾紛案件,當天立案,當天結案,充分體現了立案調解快捷、便利的優越性,及時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輕了法院與當事人的訟累,實現了和諧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