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刑法因果關系的不同學說
作者:黃素英 發布時間:2008-04-08 瀏覽次數:2824
因果關系一詞本是哲學概念,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中被廣泛使用,刑法上也使用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有其定型性,它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刑法因果關系,中外學者發表了諸多的專著和論文,然而至今為止,有關刑法因果關系的紛爭并未停止,這也就導致了無論是在中國第一考“司法考試”還是審判時間中遇到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大家總是迷惑不解,其實在應用中因果關系還是一個判斷標準的問題,本文作者就是想通過對中外各界對刑法因過關系判斷標準的闡述中為大家理出一條思路。
刑法因果關系不是籠統的概念,它是指刑事個案中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為了對刑事個案中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做出判斷,我們必須確立判斷刑事個案中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刑法因果關系的標準,中外學者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事實上都是為了明確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本文作者就從中國刑法學界、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闡述:
一、中國刑法學界因果關系理論
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蘇聯理論研究的影響,形成了同前蘇聯相類似的以哲學因果關系作指導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和偶然因果關系說。
(一)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必然的聯系,因此,刑法因果關系論的研究對象只有必然因果關系,沒有偶然因果關系。如果某人的行為在事件發生的具體條件下,不是必然不可避免地要發生這種危害結果的時候,那么,盡管這個人的行為表面上與所發生的危害結果之間有著某種聯系,也不能認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就不能使行為人對這一結果負刑事責任。僅考慮英國關系的必然性勢必有放縱罪犯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的社會認知,也不利于實現刑罰的目的。[1儲懷植。刑事一體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7]
(二)刑法偶然因果關系論者說:”必然性是事物內部的、根本的原因決定的;偶然性是由事務外部的非根本的原因決定的。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據與它們的辯證統一形成的結果分別聯系起來,就自然得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這兩種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偶然性已過關系理論雖然在理論上糾正了必然性因果關系的局限性,但是也有擴大因果關系范圍的弊端。必然性因果關系論和偶然性因果關系論的共同點是都注意到了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這也為兩種理論的并存和博弈打下了基礎。[2李光燦,張文,龔明禮。刑法因果關系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
二、大陸法系刑法學界因果關系理論
(一)條件說
條件說亦稱條件即原因說、同等說或等價說、共同原因說。該說主張,一切行為在理論上可以成為發生結果的條件,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條件說求證的方法是”排除思維法”,設想該事實不存在時,結果是否會同樣發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該事實是結果發生的必要條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將該事實排除于原因之外。
由于這一學說認為所有的條件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導致處罰范圍廣成為其特色。但條件說也對條件進行了一些限制,例如,條件說所說的結果,只限于現實產生的結果,等等。盡管如此,條件說還是由于其不完善之處受到廣泛批判。
(二)原因說
原因說又稱差別原因說、個別觀察說、限制條件說、原因條件區別說或個別化說。該說主張,在先行的眾多事實之中,存在原因與條件的區別,前者即原因,對后行事實的發生有原因力,從而與后行事實有因果關系。反之,后者即條件,與后行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在原因說內,根據以何種標準區別原因與條件,又分為最有利條件說、優勢條件說、最終條件說、離規條件說、必要條件說等。
可以看出,原因說從客觀上對條件說進行了種種限制,在一定成都上縮小了因果關系的范圍。原因說的意圖是正確的,但要從對結果起作用的眾多條件中挑選一個條件作為原因,不僅極為困難,也是不現實的,而且會導致因果關系認定的隨意性,況且,結果也并不總依賴于一個單純的條件,在不少情況下,應當成人復數條件競合為共同原因。所以,原因說在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已經沒有什么地位了。
(三)相當因果關系說
相當因果關系說亦稱相當說、適當條件說、相當原因說、定型的因果關系說、一般觀察說或一般化說。該說主張,因果關系以條件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認為由其行為發生該結果在經驗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認為”相當”的場合,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根據以什么范圍的情況為經驗判斷的基礎,該說又進一步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主觀說認為,應當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所認識或能認識的事實為標準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凡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所能認識到的因果聯系事實,不論社會上一般人是否能能認識到,皆認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客觀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應當由法官以社會一般人對行為及行為后所發生的結果能否遇見為標準,做出客觀的判斷。凡是一般人已經遇見或可能遇見某種行為會引起某種結果的,就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否則,就不存在因果關系。
由于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判例中引入了人的認識能力,因而出現了對相當因果關系的批評。認為將因果關系的有無取決于行為人與一般人認識的有無,與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相矛盾。實際上這種指責并不完全符合實際。雖然它確實以一般經驗作為決定刑法因果關系有無的標準,但這種經驗是人們對于客觀的因果規律的主觀反映,因而其基本內容仍然是客觀的因果規律,并非無客觀根據的主觀臆造。
三、英美法系刑法因果關系
英美法系將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雙層次原因學說,并對不同層次的因果關系采用不同的標準進行認定,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實原因是建立在直觀基礎上的,由”but-for”公式來表達,即無A即無B,事實的原因及其廣泛,對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僅僅當作一個事實問題來把握難以完成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中的使命。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還應當從刑法角度加以判斷,使之真正成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法律原因是為了彌補第一層次的缺陷,限定事實原因的范圍,從事實原因中篩選出一部分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的分離,為刑法因果關系的正確解決提供了基礎。
通過本文對刑法因果關系作一簡單的介紹,希望讀者可以在頭腦中對因果關系有一個清晰而全面的認識,在學習中形成一條清晰的學習脈絡,因為作者明白無論研究的學問多么高深,都需要有扎實且清晰的基本功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