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耍威風,在緩刑期內非法持槍兩支。200847日下午,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趙磊有期徒刑四年,連同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趙磊系江蘇省昆山人,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493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71231,趙磊桑塔納轎車從昆山市來到通州市平潮鎮某酒店與女朋友過元旦。20081320左右,趙磊因瑣事與張民濤發生爭吵時,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仿六四式手槍指向張民濤,被馬某某等人發現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在趙磊處查獲并扣押了仿六四式手槍1支(內有子彈4發),在趙磊停放在江海大酒店的轎車后備箱里查獲并扣押了火藥槍1支、金屬彈丸1163粒及黑火藥26、砍斧1把等物。經鑒定:自制仿六四式手槍以火藥為動力,可發射六四式7.62mm手槍彈,對人體有殺傷力;自制火藥槍以火藥為動力,能正常發射,對人體有殺傷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磊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二支,并進入公共場所,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趙磊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