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閶法院成功調解蘇州首例“酒水消費案”
作者:許丙峰 侃珍 發布時間:2008-04-08 瀏覽次數:1199
本網蘇州訊:餐飲行業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問題,一直是爭論較為激烈的話題。蘇州大學的一名在校大學生因為無法接受餐飲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等店方規定,終于憤而將對方告到了法院。
今年3月17日,就讀于蘇州大學法學院的大三學生郁子楸和朋友3人來到石路世紀烤王飲食店消費,當時郁子楸走進燒烤店時,并未發現店內有標明“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的字樣,因此在用餐過程中,他們取出了從其他商店購買的飲料以自用,然而這個舉動很快就被世紀烤王的店員以“本店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為由給阻止了。郁子楸當即表示他知道“消費者在飯店就餐可自帶酒水”的相關規定,并要求店方老板給出解釋,但世紀烤王的員工卻表示這就是老板的規定,消費者如果要喝飲料必須用本店的。
迫于無奈,小郁只能飲用了世紀烤王店方提供的
郁子楸在訴狀中共列出了世紀烤王的三大“侵權”行為:一、被告未在店內明示“禁止自帶酒水”,也沒有在顧客用餐前說明不許自帶酒水,當原告自帶飲料準備飲用時遭到被告阻止,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二、被告沒有在酒水貨架上標明酒水價格,使原告誤認為其所售飲料價格與其他商店飲料價格相差無幾,且被告也未對原告說明售價,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三、原告被迫在被告店內購買飲料,侵犯了原告接受服務的意思自治權。在起訴書結尾,郁子楸提出了:“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飲料差價1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金閶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庭前調解,并邀請金閶區消保委和餐飲商會的負責人一同參加。對于兩瓶飲料收費20元問題,世紀烤王解釋說,根據蘇州市餐飲協會聯合價格協會出臺的自帶酒水者收取服務費的新規定,對于自帶酒水者可以收取服務費,故10元飲料差價可以理解為對消費者收取的服務費。世紀烤王同時表示,經營自主是餐飲企業的權益,消費者進店消費,店家就要對他的消費行為、消費質量負責,如果出現任何問題全由店家承擔。自帶酒水進店消費,用餐后出現肚子疼等問題,容易產生糾紛,而謝絕自帶酒水,就可以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消保委的負責人陳大勝在調解時表示,“自帶酒水”、“服務費”近年來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門,眾所周知,經營者提供的酒水普遍價格偏高甚至過高,與市場價格相比翻番的不在少數,店家通過“謝絕自帶酒水”可保證對酒水供應的壟斷從而獲取暴利,對于到酒店消費了酒水的顧客而言,明知道挨宰卻不能拒絕,這樣的規定有失公允。蘇州市物價局也于2008年1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蘇州市區餐飲娛樂酒吧咖啡茶樓休閑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通知》,文件中強調了“明明白白消費”這一基本原則:經營者如需收取服務費,必須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實際情況,在基本的服務項目上,列出增加服務的項目、內容,根據增加服務成本的費用,合理確定收取服務費的標準,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對外公示。收取服務費的,必須在顧客消費前告知其收費標準。而這些規定,世紀烤王餐飲店顯然沒有做到。金閶區餐飲商會的會長朱奇敏則認為,經營者如果確實不想讓顧客自帶酒水,可以在門口用牌子明示“謝絕自帶酒水”,這是商家的權利,不過,服務費也不是隨便什么餐飲企業都可以收的,除了要達到一定的等級外,還必須經過物價部門核準,世紀烤王這家店肯定不在此列。“如果顧客自帶酒水要加服務費,餐飲店也必須盡到預先告知的義務。”
在消保委和餐飲協會的協助下,法院僅用了半個多小時就將此案調解結束了,世紀烤王餐飲店的老板退還了10元飲料差價,并主動承擔了所有的訴訟費用。經營者在調解結束后也坦言,這一案件對于店方而言也是一個莫大的教訓,他們以前并不了解在酒水服務方面的詳細規定,法律方面的意識也比較淡薄,今后他們一定會及時整改。
金閶法院民一庭庭長徐侃表示,該案在消保委和餐飲協會的協助下調解的較為順利。對于重大疑難消費投訴案件今后法院將進一步密切與消保委、行業協會之間的合作,通過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召開聯席會議、落實重案會審制度等有效措施,既發揮法院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又利用消保委維權工作的耐心、誠懇、公正的特點,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找到一條快捷、權威的司法新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