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面對扶搖直上的房價以及一些無法預見的問題,有些售房人雖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購房款,但因利益驅使,往往反悔毀約。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呈增長趨勢。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

案例一:

2004613,李某與錢某訂立1份契約,契約約定:李某將自己居住的2層小樓賣與錢某,價款為57000元。契約落款處有買賣雙方、中間人趙某和李某兩位舅舅簽名。契約訂立后,錢某付清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雙方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后因該套房屋產權證在李某母親手里,李某母親與錢某又簽定協議,承認賣房契約有效,永不悔改,錢某再次支付李某母親30000元。協議落款處有李某母親簽名、捺印。

2007年因房屋拆遷,李某以該房屋所有權歸其母親所有,自己無權擅自處分該房為由,認定與錢某簽定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主張對方返還房產,自己退錢。雙方協商未果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實際履行,該合同事后得到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原告母親的認可,被告是善意、有償取得涉案房產,為保障交易安全,應當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不能以房產轉讓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而認定合同無效。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買賣房屋的雙方,如果賣方刻意隱瞞房屋產權事實,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有償取得該房產,應認定該房產買賣合法有效。而擁有房屋產權的第三人可依法向賣方主張權利,買方不承擔責任。若買方明知房屋產權不屬賣方,而與賣方簽定房屋買賣協議,即便該房屋交付使用,房屋買賣協議也屬無效。案例二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案例二:

汪名、汪強系兄弟關系。2002年汪名將自己的一套平房借與弟弟汪強居住。2003829,汪強未經汪名同意,將該房賣與孫柯。契約簽訂后,孫柯將房款4600元交付汪強,汪強將持有的房屋土地使用證及該房屋交付給孫柯。20079月,汪名發現該房屋被其弟擅自賣于孫柯,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人不認可,則合同無效。孫柯明知爭議房屋權屬是原告汪名,而與其弟簽訂賣房契約,顯然是無效的。又該房屋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針對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孫柯非該村村民,故汪強與孫柯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案例三:

199957原告齊某經人介紹購買被告吳某的房屋,價款為5300元。雙方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簽訂后,原、被告雙方交付了房屋及價款,被告同時將國有土地使用證、民房建筑執照等交付原告,但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07年齊某找吳某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吳某沒同意,要求齊某再給付房屋現價的一半款額,才可過戶。

法院認為,原、被告買賣房屋雙方有協議,且雙方已按協議的內容各自履行了義務,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原、被告雙方系房屋買賣關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房屋依法轉讓后,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被告所轉讓的房屋有合法審批手續,應辦理產權證明,并應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由于房屋交易手續繁雜,一些售房人不規范操作和失信行為,經常引發糾紛甚至訴訟。法官提醒廣大買房人,買房簽合同前一定要調查了解房屋的產權來源、產權現狀;簽合同時更要注意,避免房價攀升賣家反悔等情況;合同中不僅要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度、細節,還要把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約定清楚,并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