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43,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利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陸利剛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08月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712312008110期間,陸利剛利用啟東市匯龍鎮人民路步行街人多混雜的場面向吸毒人員劉某、施某非法銷售海洛因3次,共計0.53。在第三次交易完畢后被伏擊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并從其身上查獲17支塑料管,管內共有毒品海洛因1.87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利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利剛販賣毒品海洛因雖不滿十克,但多次販毒屬情節嚴重,且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