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43,海門法院對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作出判決,登記在老方名下的面積為72平方米的四間平房,由原告老李與被告小平各得二分之一的份額。

原告老李今年76歲,女,系海門人。56年前,他與老方結了婚。老方有個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平,時年5歲。小平后由老李夫婦將其撫養成人。老李與老方婚后又生育了兩個兒子,現在均已去世。1984年,老李夫婦在海門自建了平房四間,后于1998年領取了產權證,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丈夫老方的名下。2001年,老方以個人名義將該四間房屋贈與被告小平,并進行了公證。2005年,老方去世了。今年因該四間房屋面臨拆遷,老李要與小平分割房屋,雙方協商不通,老李遂到海門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四間平房。

被告小平認為該房屋已由父親通過公證贈與的形式贈送給自己,而且已經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改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老李的訴請。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但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本案中,原告老李與遺囑人老方結婚后,共同置辦了訟爭房屋,該房屋雖登記在老方名下,但仍應屬原告老李與老方間夫妻共同財產,老方只能就其中的一半產權立遺囑指定給他人,超出的部分應視為無效。原告老李訴請要求確認訟爭房屋的一半產權,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該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