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未經許可擅自建房 鎮政府越權拆除被判違法
作者:許松 發布時間:2008-04-03 瀏覽次數:1110
本網宿遷訊:近日,泗洪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鎮政府越權拆除違章建筑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一審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強行拆除原告馬某某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原告馬某某系泗洪縣某鎮三里村人。2002年5月,原告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家中宅基地上建造房屋6間。
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原告馬某某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房屋,違反了法律規定。對原告的違法行為,應由泗洪縣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對其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而被告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以原告房屋屬違章建筑為由,將其強行拆除,實施了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其行為屬于超越職權,應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