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三歲女童從幾十米的高空墜落身亡,究竟誰該為這起事故負責?是房產開發商、物業公司還是門窗安裝公司?抑或是三方都有責任?41,經過蘇州市兩級法院審理后,法院判決門窗安裝公司承擔事故70%的責任,賠償女童父母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33046.87元。

一、案件回放

女士夫婦購買了蘇州新區的一套位于9樓的商品房。由于開發商提供的陽臺玻璃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在經過向物業反映后,2007210日上午10左右,兩名門窗安裝公司的員工來到女士家,替女士更換封閉陽臺的落地窗玻璃。當時汪女士正在家里織毛衣,兩個女兒在客廳里看電視。由于小孩有隔著玻璃眺望遠方的習慣,當安裝人員卸下玻璃準備安裝時,突然聽到女士“哇??”的一聲慘叫。等安裝人員回過神來才發現有一名小女孩已經從窗戶處摔落。女士發了狂似地沖了出去,三歲小女孩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二、法庭激辯

慘劇發生后,女士夫婦一紙訴狀將房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已經門窗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其認為門窗公司的員工在將陽臺玻璃拆除后,沒有設任何的阻攔設施,也沒有任何的警示,小孩喜歡透過自家的窗口眺望遠景。正由于門窗公司的員工在施工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房產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在委托的過程中也沒有盡到管理和注意義務才導致了慘劇的發生。因此三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費等共計342158.5元。

房產開發商認為,受害人墜樓時房屋已經交付使用,開發商既不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和所有人,也不是房屋的管理人,而且施工人也不是受開發商委托的。即使玻璃存在質量問題,也不必然導致小孩墜樓,危害結果與玻璃的質量問題并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開發商不應該對該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而物業公司則認為,房屋的玻璃是屬于房屋質量問題,不在物業管理的范圍內。女士家的玻璃存在問題,物業公司已經通知廠家進行維修,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不應該對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門窗公司則辯稱,女士認為其在施工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但是門窗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注意義務,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且違反注意義務并不就是侵權。在事故發生后公司已經墊付了10000元醫藥費。實際上受害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在家庭范圍內其主要職責就體現在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管上,女士明知受害人喜歡從窗口眺望遠方,而沒有在公司施工時盡到監管義務。對此女士夫婦應承擔主要責任。

三、明斷是非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受害人從陽臺摔下致死的事故責任分擔是各方爭議的焦點。房產開發商在該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是否也存在疏于管理而應共同對門窗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門窗公司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與女士對未成年人安全未盡監護責任的過錯責任大小。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門窗公司在第九層高樓中實施更換玻璃的危險作業,就需要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對防范兒童進入玩耍更應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其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主觀上存在過錯。而女士夫婦作為受害人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安全教育的監護義務,在明知受害人有從窗口眺望遠景的喜好的情況下,仍疏于監管,其主觀上也存在過錯。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混合過錯就應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分擔責任。門窗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瑕疵大于汪女士夫婦疏于監管的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女士夫婦應承擔次要責任。房產公司作為房產開發方,其已完成標的物交付,且原告已入住,雖其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需要維修,但該問題與受害人的死亡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且其已將維修作業發包給門窗公司,故對該起事故其并不存在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方,其與原告之間形成的物業管理關系按合同約定應承擔安全義務責任的范圍,對不可預見的安全風險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其對該起事故不存有過錯,故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損失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定標準計算,合計297209.81元。按照過錯大小、過失相抵,對己發生的受害人人身損害發生的各項賠償費用按法定計算金額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按比例分擔。門窗公司負主要責任承擔賠償費用的70%,賠償208046.87元。另涉及賠償精神損失費,本院從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綜合考慮,對原告提出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部分予以支持,賠償金額定在35000元為宜。扣除門窗公司己支付10000元,實際應承擔賠償兩原告各項費用為233046.87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并駁回了女士夫婦對房產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面對一審判決,門窗安裝公司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