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和諧司法在法院的踐行
作者:戚新明 發布時間:2008-04-01 瀏覽次數:1487
引言
古語云:和為貴。追求和諧,是人類對自身充滿矛盾斗爭發展歷程的深刻反省與自我救贖。《圣經》上說:“你是從土而出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于塵土。”人類的苦難與困惑千古相傳,雖經多少能人志士奮勇拼搏,也未能除去苦難之根、探尋出理想的救命草。而和諧,指引出人類前行的最終出路,似夜行人突然看見東方那一方魚肚白。黨的十六大報告首次提出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嶄新的重大命題。“和諧”二字從此深入人心,似一首勝利的戰歌,縈繞在國人的心中。人民法院,作為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公信力對社會風氣和人們的公平正義信念具有著強悍的引導與糾正作用,其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也就不言自明了。
一、和諧司法的提倡
和諧社會的構建不是簡單的一個概念,而是諸多社會因素合成的結果。司法活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和協調社會各主體間的關系,使社會各主體的權益在法律的名義下取得平等的保護和制約,從而達到社會關系和諧、社會利益平衡,最終實現以公平正義為特征的和諧社會。然而司法實踐中,由于社會法制水平、公民的法律素養和司法人員的素質處于一個逐漸變化的動態過程,司法活動并不都是達到促進社會關系和諧、社會利益平衡的目的,有時是部分甚至全部的背離了社會公平與正義,不僅沒有起到協調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反而制造了新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損害了法律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和社會公信力,對和諧社會的建設造成了不小的傷害。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濟南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和諧司法,被提上了一定的探索高度和認識深度。
和諧司法是指司法權運行的一種理想狀態,它強調一種平衡、協調的價值關系與運行過程的統一;是憲法、法律構建的民主與法治大框架下以公正、高效、權威、便民為追求的各個司法要素和維度的良性循環和活性機制,是司法理念、司法機制、司法秩序、司法環境及其相互之間的和諧順暢。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和諧司法指在法院引導、協調下,當事人在追求各自訴訟利益的過程中,合法、誠信、理智、文明訴訟,并盡可能協商解決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抗,緩和矛盾,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證,也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線。因此,從和諧司法的本質和實現過程的角度看,筆者認為和諧司法具有以下四特征:公平正義性、協調平衡性、規范秩序性、合理靈活性。公平正義性是和諧司法的核心,協調平衡性是和諧司法的本質,規范秩序性是和諧司法保障,合理靈活性是和諧司法的關鍵,四特征是和諧司法這一機體的四大部件,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缺一不可。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糾紛的重要方式,既可以是急風暴雨式的對抗、對立,也可以是和風細雨、勝敗皆服式的調解、和解。和諧司法自然是后者。
與粗暴司法相比,和諧司法具有以下功效:(一)降低訴訟參與人之間的對抗情緒,利于案結事了;(二)增進當事人對司法目的和程序的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三)司法人性化,利于提高人民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度和親切感;(四)給法院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利于法院干警增強審判技巧和社會責任感;(五)營造社會穩定局面,利于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
二、對“和諧司法”中“和諧”的理解
和諧是什么?一枝久經風雨、迎著朝陽綻放的花。雖傷痕累累,卻精神煥發;雖孤身一人,卻鄰里和睦;雖老弱病殘,卻衣食無憂……和諧強調社會各個差異通過特定、合理的調節方式使相互之間能夠協調存在的一種良好狀態。和諧司法目標的實現,需要正確處理好幾個和諧關系:
(一)、訴訟秩序的和諧。肖揚院長指出:“堅持司法和諧,必須注重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訴訟秩序是當事人救濟其權利的手段與步驟,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息息相關。訴訟秩序的和諧運行是實現和諧司法的重要方面,更是營造司法和諧氛圍的重要因素。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主體之間、法院系統內部之間、民事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間以及人民法院與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二是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制度,提高司法過程的透明化,接受社會的監督;三是健全便民訴訟措施,加強巡回法庭的開展,并注意發揮善良的民俗習慣對解決糾紛的作用;四是強調回避制度,鼓勵法院干警自行回避,消除當事人對審判的疑慮,爭強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可信度;五是依法接受監督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渠道對法院的監督,做到審判透明。
(二)、司法環境的和諧。肖揚院長指出:“無論是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還是司法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的各項措施,均需要在和諧的訴訟秩序下運行,需要和諧的司法環境提供保障。”司法環境是否和諧直接關系到法院工作的開展,進而間接影響司法的和諧。構建和諧的司法環境需處理好以下關系:一是法院與其他司法機關關系的和諧。真正做到各司法機關權力獨立,并建立相互間的配合機制和監督機制;二是法院與黨政機關關系的和諧。法院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須有其獨立性,不得受其他組織的隨意干涉,這就要求(1)黨對法院的領導要法制化,(2)人大對審判工作的監督要規范化,(3)法院建立起獨立的人、財、物管理和保障機制,完善與政府部門在職能權責上的配合機制;三法院與司法保障關系的和諧。目前司法保障主要體現在物質保障的不足,現有經費難以適應當前審判形勢發展,應探索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四法院與社會群體關系的和諧。法院應樹立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處理好與當事人、律師、新聞媒體等之間的關系。
(三)當事人關系的和諧。“不告不理”原則決定了當事人是法院工作運行的號角,可見二者的魚水情誼。當事人帶著對抗與沖突啟動訴訟程序,法官在審判中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釀造出惡劣的后果,甚至會制造出更加尖銳的社會矛盾。因此,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系以及調整好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至為重要。一是法官與當事人及其親屬關系的和諧。法官作為公平正義的代表,為防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對神經的侵蝕,法官應嚴格按照法官行為規范的要求處理好與當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二是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和諧。法官辦案應以案結事了為目標追求,在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運用審判技巧和調解藝術,邀請其親屬與村干部等做工作,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和諧,達到能調盡調;三是法官與律師關系的和諧。律師作為法院的常客,長期與法官打交道,很容易產生利益鏈,這就會讓當事人形成某種程度上的緊張、猜疑或排斥,成為和諧司法的不和諧因素。和諧司法要求建立法官與律師的“執業禁止”制度和非正常關系公示制度。
三、和諧司法應有的踐行內容
孔子日:“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國人對訴訟是由來已久地既厭惡又害怕,有著息事寧人的傳統。如果息事寧人能夠一息到底,未必不是好事,就怕沉默后爆發出雷鳴電閃。法院支撐著公平正義的大旗,有權力也有責任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讓當事人盡可能地握手言和。法官作為正義的化身與代表,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踐行和諧成為和諧司法目標的關鍵。筆者以為,和諧司法在法院的工作中具體應踐行以下內容:
(一)和諧的司法理念:公平正義。在十六屆六中全會上,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里面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最主要的特征,缺乏公平正義的社會絕對不可能是和諧的社會。法院作為重要的司法機關,是捍衛人民利益、維護公平正義的使者,要通過審判職能作用的充分有效發揮,使法律的正義價值得到全面實現,從而推進和諧司法目標實現的進度,為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和諧的司法品質:司法廉潔。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關系到法院的權威和法官的形象,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司法廉潔才能司法公正,才能建立和諧的司法,才能創建和諧的社會。基于此,全國各級法院都要對各項廉政制度執行情況經常開展監督檢查,嚴懲違規違紀者。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定期組織黨風廉政教育,探討腐敗案例,提高思想警惕性;二是不定期對法院干警的廉潔度進行考評,樹立廉潔典型,對嚴重違規者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進行處理;三是拓寬監督渠道,及時受理和查處群眾反映的違紀違法問題和各種不正之風,給群眾以滿意的交待;四是嚴格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對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違法執行等嚴重違法審判、違法執行行為嚴懲,確保公平公正對待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和諧的司法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司法的過程就是不斷用法律解決和處理社會矛盾、人民群眾糾紛和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人權便成為這一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如果一國公民不享有某些基本的權利,則公民就不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人權”不僅包含實然的成分還包含了應然的成分,即使是罪惡滔天的罪犯,他也有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權。實現和諧司法的過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過程,人權在司法過程中受尊重的程度一定意義上體現為和諧司法踐行的程度。人權入憲,是我國踐行和諧司法的巨大進步,更是法院干警必須遵守的要求。
(四)為弱勢群體建立快速、便利的維權通道。弱勢群體是社會最底層的勞動力量,一般由于文化水平低,他們常工作在臟、苦、險行業。付出與回報的不成比例以及工資難要的社會現狀,常讓他們感覺社會的黑暗與有怨難訴。正因為此,他們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是矛盾的多發群體。和諧社會的構建要妥善解決好弱勢群體的和諧存在,這就需要和諧的司法環境為弱勢群體保駕護航。近年來,隨著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拖欠農民工工資、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等損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日益增多。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成為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提出的“及時受理、及時保全、及時審理、及時救助、及時化解、及時建議”的舉措值得我們借鑒。
結束語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和諧是一切社會關系運轉的最終目標。而和諧司法作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法律保障,是回應現實需求與司法發展規律的優先選擇,體現了新時期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特征。當前困擾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些痼疾仍然沒有根本解決,司法定位的長期偏差,價值認識上的失蘅錯位,司法機制的泛行政化傾向,司法效率有待改善,司法環境不容樂觀,司法保障欠缺等,所有這些問題都提醒我們,在追求夢想的航程中,和諧司法就像那夜幕中閃爍的導航燈,看似近在咫尺,事實上卻遠隔千里。我們需要用耐心與決心以及汗水揮動沉重的船槳,克服狂風暴雨、暗礁險灘,才能成功抵達導航燈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