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原因及對策
作者:江都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4-01 瀏覽次數:1491
日前,江都法院經調研發現,近幾年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問題突出,成為當前執行工作中難點,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特點
該類案件具有涉案標的大、異地執行多、分布廣、查控財產困難、矛盾易激化等特點。
二、主要原因
1、被執行人難找,可供執行的財產難尋。江都地處交通要道,很多被執行人在外地,且居住地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托執行難以發揮作用。
2、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一方面,有些肇事車輛無牌無證,也沒有辦理保險,一旦發生重大事故,肇事者無力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很多事故是摩托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車主造成,肇事者往往家庭條件較差,沒有履行能力。
3、被執行人不誠信。有些肇事者在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后為逃避債務,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或藏匿、處理其他財產,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
4、有些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的數額往往較大,肇事者被判刑,自己無財產履行,而其家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愿代為履行。
三、對策建議:
1、建議完善委托執行制度。經調研,當前由于各種原因,委托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當此類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應及時告知受害人申請訴訟保全,以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同時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
3、加大對被執行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借助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典型案例和法律知識,展示執行成果,威懾規避法律執行的賴賬戶,擴大執行的社會效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4、加強對受害人的司法救助。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一旦發生,往往會使一個家庭乃至幾個家庭陷入生活難以維持的狀態,加之當今社會交通事故激增,長此以往必定影響社會穩定,建議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